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2018-02-11 10:17:58
湖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格控制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污染,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湖州加快赶超、实现“两高”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湖州市各县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实施时限为2017-2020年。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情况基本摸清,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分阶段目标
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2020年9月底前,掌握全市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等6大重点行业(以下简称6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湖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
(四)防控重点
重点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等重金属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区域: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粮油和蔬菜基地作为土壤资源保护和监管的重点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配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和数据,分别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用地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9月底前,掌握全市6大重点行业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6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含关停企业原址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上述企业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规划与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农用地方面,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2017年底前长兴县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确定,2020年6月底前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区的重点工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企业。(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统一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成果,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做好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污染地块数据共享,推动市级部门经常性的数据信息交换,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5.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根据全市农用地环境质量调查情况,按照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和严格管控(重度污染)等三类划分标准,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按程序分别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南浔区和长兴县(湖州市产粮油大县)根据国家、省政府要求,在2017年底前制订并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的管理。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制方案。根据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分布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等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充分利用不同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因地制宜选育并推广种植一批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品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2020年底前,完成省政府要求的全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草面积。(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9.识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全市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纳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和动态更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1.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落实《湖州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未利用地,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的保护。落实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内未利用地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未利用地的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严把未利用地的开发准入关,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制订并实施《2017年湖州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计划》,推进涉重行业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从严执行涉重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控污染增量,实现精准减排。长兴县要按照国家要求出台重金属综合防控国家示范区创建方案。到2020年底,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4%以上。对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优化矿山布局与结构,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有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安全监管局、市矿治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严格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到2020年底,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和工业污泥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分别新增2.5万吨、2.18万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处置能力。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到2018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6.强化企业关停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它企业关停搬迁的,应当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各类污染物处置措施,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拆除行为,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污染。(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7.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加快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到2017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6年分别下降1.1%和2%;到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8.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稳步发展生猪、湖羊产业,推行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模式。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面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巡查与线上协同防控机制,2017年底前,全市存栏50头以上养猪场全部纳入线上智能化防控平台;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到2020年底,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标准化管理。(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摸清各地农膜用量,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在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县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底,所有县区实现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并初步建成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1.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17年底,各县区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60%;到2020年底,市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湖州中心城及50%以上的县城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弃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加强处置监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2017年由市农办、市建设局分别牵头制订村庄、乡镇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和生态修复。(市建设局、市农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2.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编制全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规划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3.推进工业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按照上级有关污染地块修复管理的要求,在工业场地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基础上,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对现阶段开发利用价值高、环境风险大的工业企业污染地块,优先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快推进现有场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尽快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修复经验。到2020年,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4.实施耕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区要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控要求,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25.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各县区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并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环保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的湖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并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6.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制订《湖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20年底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7.强化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28.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支持依法对土壤污染相关责任者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9.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求,配合省级部门组织编制土壤环境监察执法培训教材,提高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为全市环境执法检查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仪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0.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17年10月底前组织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从2017年起,各县区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配合省级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结合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各县区环境监测站提高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
31.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投入。统筹整合土壤污染治理相关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等工作。优化资金投向,优先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的治理项目、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列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2.建立激励机制。各县区可采取多种方式,激励环保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人行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3.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选择一批适合我市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4.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工作,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
35.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6.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典型案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及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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