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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2018-02-08 10:58:47

安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湖政发〔2017〕2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以“两美”建设浙江典范、“两山”实践全国示范为目标,践行习总书记在安吉县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道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健全管理体制,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科技支撑,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安吉县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县土壤环境污染状况,查明工业、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农用地土壤污染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的分布和面积,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阶段性目标见下文详述。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配合湖州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我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国土局和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到2020年9月底,掌握全县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八大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八大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分别牵头,具体见附件,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本方案各条均需要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以下不再重复)

2、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依据国家、省、湖州市部署和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建设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网络,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县的农用地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的重点企业用地。(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分别牵头,具体见附件,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农业局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土壤污染调查成果的信息共享,推动县级部门经常性的数据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平台大数据在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参与)

(二)、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监管执法

4、落实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发布的有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参与)

5、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重点查处向农用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鼓励依法对土壤污染相关责任者提起公益诉讼。(县环保局、县司法局分别牵头,具体见附件,县公安局参与)

6、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2018年底前,建立安吉县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督促其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弃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配合省、市两级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全县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县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安监局参与)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7、开展农业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根据国家、省和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以耕地为重点,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等3个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到2020年6月底,划定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按程序上报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国土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

8、确定农用地优先保护。全县各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以粮食、果蔬、竹制品、茶叶等主产区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集中区域为重点,探索建立土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以奖促保”政策,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稳定、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9、严格管控受污染农用地的用途。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粮食、茶叶、果蔬、竹制品等农产品超标情况制订实施全县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和管制方案。对发现超标的区域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通过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翻耕、施用改良剂和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对部分区域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0、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相关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土地使用权归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备案,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地块的调查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参与)

11、分用途明确风险管控要求。自2018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全县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纳入湖州市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制定周边影响县域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严格监管。(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分别牵头,具体见附件,县住建(规划)局参与)

12、加强开发利用监管。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县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过程中,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3、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安吉县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参与)

14、严格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科学有序的开发利用未利用地。从严监管未利用地的开发准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合理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县国土局牵头,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全县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与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建设项目在开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住宅、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参与)

(六)、强化污染源头管理和预防工作

16、加大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强重金属污染行业的污染综合防治,全面排查整治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低小散”企业,推进涉重企业园区管理,到2020年底,全县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达到省市相关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参与)

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积极对接湖州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到2018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2020年底,实现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搬迁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第59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尤其强化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管,其他污染企业关停搬迁的,应当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各类污染物处置措施,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拆除行为,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污染。(县经信委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参与)

安吉县作为国家生态县、联合国人居奖全国唯一县,要全面排查贮存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矸石、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方面的污染风险;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引导再生再远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优化矿山布局与结构,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相关企业或当地政府定期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环境监测,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等备案。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县矿治办牵头,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参与)

1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化农田化肥减量增效和农药控害增效工作,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增加畜禽粪便和秸秆适量还田,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实现种养结合科学用地。(县农业局牵头)

加强推进茶园生态修复。继续对重要生态区位、生态功能脆弱的茶园进行生态修复,提高茶园固土保肥能力,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和农业面源污染。到2018年,全县完成茶园生态修复2万亩,其中坡度25°以上的茶园生态修复5000亩。(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到2017年底前,存栏50头以上养猪场全部纳入湖州市线上智能化防控平台。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落实禁养区制度,严格控制湖库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持续保持对龟鳖温室、开放型水面投饲性网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鱼等养殖的整治。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水源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所有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实现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初步建立农膜回收体系。(县农业局、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督局分别牵头,具体见附件,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参与)

18、有效降低垃圾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设城乡再生资源社会回收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逐步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分别牵头,具体见附件,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参与)

(七)、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9、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级或所在地的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或所在地的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参与)

20、配合湖州市制定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以影响农场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积极配合湖州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规划、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项目库建设。(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参与)

21、实施治理修复工程。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管理要求,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等。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上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明确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污染土数量、最终处置设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极其防范措施,所在县保护部门有权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到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面积。(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分别牵头,具体见附件,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八)、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22、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托浙江省内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适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选择一批适合我县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参与)

2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配合省市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工作,促进我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酌情出台补贴、信贷等优惠政策,扶持安吉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条件成熟后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化示范基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推进公众参与

24、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县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保障力度,每年根据实际开展项目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创新完善各类环保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入环保市场,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

25、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APP等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新闻集团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26、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县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参与)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各开发区、示范区和各乡镇(街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编委办(督查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参与)

27、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县治土办汇总,县治土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县治土办牵头,县级各相关部门参与)

28、严格责任追究。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约谈地方党政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相关地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考核中瞒报、谎报的现象,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县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破坏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具体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对有关企业生产活动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本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全县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与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治土办牵头,县纪委、县组织部等县级各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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