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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2018-01-17 10:30:10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协办发〔2015〕86号)、《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甬建发〔2017〕18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是指污水收集设施、污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基本要求是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条  建立起以县住建局为主管部门、县水务集团为具体管理单位、各镇乡(街道)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及农户为落实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的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

县农办:负责牵头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检查考核办法,加强对镇乡(街道)和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水务集团:负责牵头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指导,确定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做好村庄污水设施移交的核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及管理工作;配合镇乡(街道)指导、监督农户开展新建房屋的污水管网建设。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设施验收工作,将建设完成后的项目工程设施及技术资料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基础信息库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处理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检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镇乡(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村庄污水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组织实施,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协议,对第三方运维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污水运维协管员,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资料上报工作;

(二)组织村委会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治理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应纳尽纳;

(三)定期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筹措落实建设和维护配套经费;

(四)负责所管辖区内行政村村庄污水治理设施和资料符合移交运维条件;配合做好县水务集团运维过程中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和污水费收取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业主单位,在镇乡(街道)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一)落实设施维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明确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

(二)加强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负责或参与对具体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

(三)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户在新建房屋时,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自行负责污水纳管,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和清扫井,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村委会应及时督促农户实施。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采用专业公司和村委会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县水务集团统一确定第三方运维单位,镇乡(街道)作为管理主体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运维协议,负责辖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镇乡(街道)指导每村落实一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协管员进行日常管理。协管员由水务员兼任,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巡查、简单故障排除、及时向镇乡(街道)和第三方运维单位汇报设施损坏等情况。

第九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镇乡(街道)报告;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停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三)加强设施安保工作,防止设施破坏、被盗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四)做好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五)其他约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水务集团、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确保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的完整。

第十二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三)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定期水质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务集团、镇乡(街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对通过考核验收的设施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设备(编号、工艺、流程、日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指标等),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农户信息清单及编号、建设时间、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镇乡(街道)管理机构,镇乡(街道)将维护情况在每月15日前整理上报县水务集团,每月20日由县水务集团统一汇总将运维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备案。

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报告。因污水治理设施维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镇乡(街道)报告以下情况并同时报县水务集团备案:

(一)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的污水处理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指标;

(三)每年10月底前,报告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纳入各镇乡(街道)农民建房和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农户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必须同步完成化粪池及纳管建设,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生活污水(粪便水、洗涤水、洗浴水、餐厨水)接入工作。新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必须提前建好化粪池、生态池(或纳管)和隔油装置。

农家乐、小作坊等其他非农村居民用户需排放污水的,原则上自行处理,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排放;经县水务集团确认可接入所辖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其纳管工程相关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县环保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要求对污水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治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九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帐。

运维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管理,及时收集整理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设施维修保养等基础数据。

第二十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对污水治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所属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县水务集团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每日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一)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格栅、清扫口每周清渣不少于一次,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调节池(集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按照操作规程,厌氧池(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污泥淤积;

(五)每三年对分散式生态池(厌氧+人工湿地)进行填料的微生物菌类培养;

(六)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通畅;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电气设备;定期处理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及植物残体,并及时收割和补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县级补助、镇乡(街道)配套补贴、村自筹”的方式,筹措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县财政统筹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管理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补助资金,通过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支出、生态建设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村庄环境长效保洁资金补助和镇乡(街道)配套补贴等办法筹措维护经费。县财政局负责维护经费的县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设备设施更新、大修和湿地翻砂等工程,由镇乡(街道)提出申请报县住建局审批同意后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程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按实结算。县水务集团按照县住建局的要求做好全程的技术指导,参与工程的完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补助资金按照县级补助70%、镇乡(街道)和村承担30%的标准执行。县级补助标准如下:

(一)终端为人工湿地的,县级维护标准为105元/户/年;

(二)终端为微动力处理的,县级维护标准为140元/户/年;

(三)集中式纳管未设提升泵进市政污水管网的,县级维护标准为84元/户/年;

(四)集中式纳管经一体式泵站提升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县级补助村庄管网设施维护标准为84元/户/年,一体式泵站按每座21元/户/年补助;

(五)村协管员管理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县级补助不足部分和其它已建污水治理设施的维护资金,由镇乡(街道)、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县水务集团对镇乡(街道)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进行考核,根据月度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县财政局兑现补助,补助资金每季度拨付一次,其中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县级补助全部兑现;85分以上89分以下为良好,县级补助80%兑现;75分以上84分以下为及格,县级补助60%兑现;74分以下为不及格,不予兑现。

第二十七条  镇乡(街道)财政和村级组织必须建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专账核算,村级组织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下再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分类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对镇乡(街道)和村级污水治理资金的落实和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若发现套用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现象的,核减直至收回下拨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县对镇乡(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维护管理监督考核工作采取每月检查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进行。每月检查考核均由县水务集团按月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考核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农办、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具体按照《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将监督考核结果定期予以统计汇总,并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相关数据涉及“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6日起实施,《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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