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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南和县人民政府2018-01-02 10:34:05

南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县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4号)以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6〕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

(一)明确县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按照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县级承担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之外的县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2、对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依法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典当行、融资租凭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监管重点为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劵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定期通报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发展和监管情况。配合上级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及时报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行业归口部门承担对管理对象的监管、监测、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主要行业归口部门分工:

1、典当、拍卖、内外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由县商粮局负责。

2、融资性担保(含非融资性担保)、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创业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由县发改局负责。

3、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由县农业局负责,供销系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县社负责。

4、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各类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业务的监管和规范。负责查询和提供法人代表为异地户籍人员的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对县内超出工商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及时给予处罚。

5、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的依法监督管理及各类投资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

6、县小额贷款公司、保险行业机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平台开展的股权众筹等由县金融办负责。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等住房建设类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民办院校等教育领域由县教育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由县民政部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及第三方支付业务由县人行负责;互联网金融、P2P等网络借贷业务由县银监部门负责。

8、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其他行业涉及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风险处置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的原则,非法集资活动集资者有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涉及职能部门配合;非法集资活动集资者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注册地或主要活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10、县政法委、农工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维稳办、信访局、审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办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做好非法金融活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发现金融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置打击。

县金融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金融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对各乡镇政府和县行业归口部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落实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制。

(三)明确乡镇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承担本辖区相应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配合做好辖内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主要包括:

1、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承担监管职责,并负责配合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地金融监管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投资(咨询)以及农林牧渔、商贸流通等非法集资、非法金融高发易发行业的监测、预警和处置。

2、对本地区发生的金融风险,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负责所监管区域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

3、定期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所辖职责范围内的金融发展和管理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政府授权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县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职责,优化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力量,根据需要加挂南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具体科室,并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需要。

(二)理顺管理体制。我县金融监管实行以县政府管理为主、上级金融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

(三)推进统一管理。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适时进一步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统筹金融各业态协调发展,建立规范统一的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制

(一)坚持依法监管。依法、严密、公开、公正地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化解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县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依法开展。

(二)坚持科学监管。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对金融风险易发多发领域和重点关注机构,科学运用技术监管手段,做好统计分析、动态监测、信息发布、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等各项工作。

(三)建立协调机制。县级金融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综合分析、联动执法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健全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性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以政府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明确监管科室及负责人,理顺职责关系,县政府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南和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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