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菏泽市政府网2017-05-11 08:52:14
菏泽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结合我市城区调整实际,确定对菏泽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及范围调整如下:
一、菏泽市区应税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级土地范围为市开发区和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税土地;牡丹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税土地;定陶区东到济广高速线、西到西外环路、南到定砀公路、北到定陶区北边界域内所有应税土地,单位税额为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范围为牡丹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建制下的应税土地和定陶区除一级土地之外的所有应税土地,单位税额为7元/平方米。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级土地单位税额按11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单位税额按6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应税土地所处位置在土地等级划分或其他分界中如有交叉,其适用税额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确定。
三、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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