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2017-12-15 13:28:4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210”交通强省行动和县委、县政府建强综合交通的要求,进一步把我县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确保2020年我县农村公路实现“美丽公路”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及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
(二)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三)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必要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投入。
第五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二)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实现“美丽公路”总目标。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发展规划;
(四)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及养护工作开展等情况。
(五)提供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村两级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定期发布全县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建设管理与养护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其所属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工程的建设与养护工作;
(四)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建设与养护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六)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所需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编委办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县发展改革、林业、水利、监察、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全线规划、一次或分段实施”的原则,路线应尽量利用老路,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原则上县道一般采用不低于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10米的二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乡道一般采用不低于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的三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村道一般采用不低于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的四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 每年8月份由建设单位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建设。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经审查过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文件等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要求参照《常山县交通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写招标文件上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复后进行招标,招投标成果提交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在建设周期内发生工程变更时,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遵循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紧紧围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积极推进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环环相扣,形成一套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需要,设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补资金(包括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等专项补助)、县财政公共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县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的标准为:日常管理养护资金按省定标准安排,大中修资金最低按上年度省补资金1:1安排;同时,县财政根据我县“美丽公路”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公路的现状和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和提升改造。
第十六条 县道建设管理与养护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选择专业单位实施作业,其中日常管理养护可采用市场化招标、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建立健全项目审计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管护、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1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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