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和县人民政府2017-12-14 14:54:16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督查考核、规划编制。
县住建局、县环保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项目建设。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负责指导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工程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应围绕全域旅游的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安排须符合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考核验收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民生和社会事业需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决策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建设项目确需启动建设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住建局组织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办、县文广新局、县旅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或专家进行审议。
第六条 项目审批
审议确定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委托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根据《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5〕3号)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审价
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算由业主单位委托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协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发包
小额工程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发包可参照《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丽招管办〔2014〕18号)执行。
第九条 项目变更
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须严格按审批后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如涉及安全事项的,须邀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参加。完工验收前,业主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
1.项目施工图及预算(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下的,可简化为施工说明或施工示意图、投资预算);
2.项目发包资料;
3.合同、发票等;
4.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等技术资料(含主要隐蔽工程照片)。
(二)预算投资50—200万元的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完工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及预算;
3.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发包资料;
4.合同、发票等;
5.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等技术资料(含主要隐蔽工程照片);
6.项目工程监理或监督员意见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项目完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项目结算审价或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一次性报项目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拟定后,应在公开栏予以公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卫生等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非工程类整治资金的拨付与整治效果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以阶段性检查和日常巡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业主单位按规定填报《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单》,并提供完整的整治材料,经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施工单位。
(二)工程类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由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业主单位按规定填报《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单》,经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施工单位。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
1.启动资金: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并确定施工单位后,提供规划设计方案文本、项目施工合同,预拨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2.进度资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工程根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拨付,提供工程进度表、相关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最高拨付项目资金的70%;
3.结算资金: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工程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验收,提供竣工结算、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及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后,拨付余款。
第十四条 结余资金使用
结余资金使用应在征得住建、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使用,原则上可用于村庄保护发展新增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配合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奖励、津贴、福利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或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三)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
1.不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合同约定实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的的;
2.未按要求提供报账凭证等材料的;
3.对传统村落造成建设性破坏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4.自行增加的工程、超出合同控制价的工程及款项;
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从其规定。
附件:1. 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20 年)
2.云和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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