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2018-03-13 17:09:35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是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推进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更好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普惠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漳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以补齐金融短板为重点,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所有市场主体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建设富美新漳州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二)主要目标。至2020年末,全市基本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多元丰富、服务机会平等共享、服务内容适当有效、服务方式高效可持续、服务保障坚实可靠的普惠金融体系,力争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省前列。金融服务覆盖率逐年提高,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城市社区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可得性逐年提高,针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创新创业者等群体的金融服务大幅改善。金融服务满意度逐年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贷款满意度以及信用档案建档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明显增强,金融服务可得性有效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保护。
二、健全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四个体系”
(一)健全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要积极为有意向在漳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便利,发挥各类机构的优势,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1.发挥各类银行业机构的作用。强化农发行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支持农业银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支持大型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提高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的专业性;邮储银行要规范网点建设,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反哺农村;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下沉服务重心,通过设立各类特色支行、事业部等方式,为“三农”、小微企业、社区、创新创业企业等提供针对性、精准化的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阳光信贷服务优秀网点建设,落实村镇银行优惠政策,推动村镇银行到乡镇设点,提高“三农”的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银监局、人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2.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性机构的管理制度,拓宽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渠道。积极构建政策性、商业性相结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各地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作,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增信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支持保险机构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推进乡镇、村级保险服务站建设,加大农村网点资源配置和政策倾斜力度,努力实现县域网点全覆盖。支持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推动保险机构与各级农业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的合作,让保险更好地融入农村建设、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各环节。探索支农支小融资模式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融资试点;加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推进力度;推动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和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加大对城镇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投资。
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财政局、农业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创新普惠金融产品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研究、细分市场,开展差异化服务,更好地满足小微、三农、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
1.创新小微金融产品。引导银行业机构继续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贷款产品,创新流水贷、循环自助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贷款产品。深入研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金融服务需求,跟进研发适合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探索“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模式,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支持科创小微企业等“轻资产”企业融资。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办、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围绕漳州“山海”经济特色,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渔船抵押贷款、金穗快农贷产品规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入研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积极发展农机具抵押贷款等融资产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融资模式,创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支持培育农村经济新增长点。进一步完善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继续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支持发展茶叶、花卉、水产养殖、水果种植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方式,不断拓宽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品种数量和保障额度。推动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涉农普惠保险业务发展。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创新民生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扩大小额信贷覆盖面,为广大群众、创新创业者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农信机构普惠金融卡、福建海峡银行茉莉花卡、中国银行和兴业银行的社保卡提升服务功能。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研发养老、教育、旅游、医疗等消费金融产品。支持银行积极研发大额存单、理财等保值增值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公共服务合作,为公用事业性项目收费、保费缴纳、就医诊疗、学生就学等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参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推动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的养老保障需求,提供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向低收入人群、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发专门保险产品,切实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银监局、人行、保险行业协会、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1.提升网络金融服务深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直销银行、微信金融服务平台、移动金融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实现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转型升级。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借助电商平台、交易平台等中介,实现线上线下融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动移动金融业务在农村普及与发展,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电子服务,提高服务广度和深度。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规范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发挥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服务便捷、对象广泛的优势,为创新创业群体、小微企业、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优势,满足各类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
责任单位:市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人行、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夯实普惠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要不断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等系列活动,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媒介,多角度、多层次加强普惠金融政策措施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着力解决不敢用、不会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问题。落实金融机构受理、处置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持续提升客户对金融服务满意度。加强金融诈骗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的风险宣传和风险提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金融消费投诉和纠纷问题。
责任单位:市银监局、人行、保险行业协会、教育局、金融办、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一)拓宽股权融资渠道,强化投融资服务功能。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贫困地区优质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支持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探索推动股权质押贷、投贷联动等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充分发挥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融资支持。引导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利用期货期权交易等金融衍生工具规避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动延伸服务半径。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风险水平较低的公募基金产品,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低净值客户提供固定收益类、权益投资类金融服务,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人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专项金融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推动各地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广运用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化农业企业、小微企业融资结构。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发改委、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金融精准扶贫开发力度
(一)加大贫困地区资源倾斜力度。农发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机构等重点扶贫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贫困地区建制乡镇机构网点覆盖率和行政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机构网点密度,提升贫困村金融服务便利性和可得性。统筹信贷资源,扩大对3个扶贫重点县的资金支持力度,力争每年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主动融入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做好扶贫开发贷款和贫困户的小额信贷发放工作。支持政策性、商业性银行业机构加强优势互补,加大对贫困地区重点村交通、住房改造、社会医疗等领域,以及特色产业、造福搬迁、绿色生态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银监局、人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创新扶贫专属产品和服务。坚持因人因地施策,支持银行紧紧围绕产业扶贫、创业扶贫、科技扶贫、电商扶贫,开发“简易贷”“安居贷”“惠农宝”“扶贫贷”等扶贫专项产品,健全“公司+基地+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贫困户”“家庭农场+贫困户”“种养大户+贫困户”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力度,力争符合信贷条件且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小额信贷满足率100%。引导银行对扶贫开发对象及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客户和项目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升金融精准扶贫质量。
责任单位:市银监局、人行、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能力。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扶贫保险产品,不断扩大贫困地区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广贫困户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疾病和医疗等扶贫保险产品,开发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助学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帮助扶贫开发对象获得融资支持。研究探索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倾斜,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社会慈善等衔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
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财政局、医保局、农业局、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做实普惠金融的支撑环境
(一)夯实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基础。支持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大在农村地区铺设ATM、POS等各类机具,并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大力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升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金融服务功能,推进服务点规范化管理。推进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农村受理环境的优化改造。加快完善农村手机支付非接受理环境,支持并推动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积极扩大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运用,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资金汇划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普惠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建设工程,依托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探索推进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的对接互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有序接入福建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在贷款利率、额度、手续等方面给予差别化的政策优惠,体现守信价值。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工商局、人行、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尽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防止“破窗”效应。持续加大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和化解力度,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机构和各类新型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加大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公安局、住建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组织保障与政策支持
(一)加强组织保障。由市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牵头,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各金融机构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明确普惠金融工作实施部门,按年度制定本机构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和正向激励。市人行要充分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为普惠金融提供低成本资金供给。市银监局要加强责任考核,研究制定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领域,特别是要研究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方式,推动落实有关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引导银行业机构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增强放贷积极性。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费用补贴、奖励补助等措施,激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投身普惠金融,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三)健全监测评估。由市银监局牵头,研究建立我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监测统计指标和评估共享机制,定期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效果评价,提升普惠金融工作在现有金融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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