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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来源:兴城市人民政府2017-12-05 09:59:44

关于印发兴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兴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兴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55号)和《关于印发兴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16〕47号)精神,充分发挥水价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基本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综合施策。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等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水权制度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相衔接。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现有管理体制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科学选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改革方式。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水管积极性高、群众意愿强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的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和高效用水。

坚持节水优先。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通过节水实现增产、增效、增收的综合收益。

(二)改革目标。

兴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用10年时间,全面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的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群众节水意识明显增强,逐步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分步实施。

根据《葫芦岛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葫政办发〔2016〕155号)和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辽水合〔2017〕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原则,我市将把2016年、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以及海滨灌区水田部分率先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8月底前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2017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重点区域可操作的实施计划,并对改革面积细化分解到具体地块或灌区,细化各职能部门改革任务,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并明确管理权,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并做好农业水权分配。

2017年10月底前完善计量设施配套工作,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核算供水成本并制定水价,落实超定额加价制度。

2018年实施农业水价改革1.98万亩,其中2016年高效节水1.25万亩,2017年高效节水0.35万亩,海滨灌区0.38万亩。

根据实施效果和经验2019—2022年我市实施水价改革面积6万亩,2022年末水价改革面积达到8万亩。

2023—2027年我市将实施水价改革11万亩,2027年末水价改革面积达到19万亩,全部实施农业水价。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量水设施配套。

按照《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要求,我市将2016—2018年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海滨灌区水田面积全部纳入农业水价改革任务中,根据工程差异性配套不同的量水设施,方塘、大口井(集水井)配套水尺、机械井配套水表、渠道配套量水堰或水尺。

新建、改(扩)建工程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已建工程逐步安装智计量设施,加快完善供水计量体系,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逐步实现“先缴费、后浇地”。

今后我市要以争取上级资金为主,地方配套为辅,加大计量设施的建设,为水权制度和总量控制、超量加价政策的实施做好基础工作。

(二)确定农业水权。

1、确定灌区农业用水定额

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定额参照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7—2015),根据不同作物、平水平年的灌溉定额确定农业用水定额。

2、灌区农业灌溉初始水权分配

依据灌溉面积确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村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大户、管理单位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将对用水户总量进行控制,鼓励节约用水,建立管理精细的水权管理制度。

市政府支持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节约水量可以转让。

该项工作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按照中央、省、葫芦岛市各项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长效管护工作。

我市将成立多样性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大户、管理单位),由合作组织收费、管理,最终达到工程有人建、有人管、有人用,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目的。

用水合作组织在管理范围内建立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并及时通知到农户。用水合作组织指派专人管理,要杜绝浪费、节约用水,并对用水户的水量进行核定,根据核定量进行收缴水费。建立台账,将水费及时入账,做到合理使用,有凭可查。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农业供水成本测算。

严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要求,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经实地调研形成水价,由物价局核算。水利工程供水完全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不含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及费用。

由于用水形式多样性、种植作物多样性,灌溉用水水价由各用水合作组织定价,定价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水务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明确农业水价定价权限。

根据中央、省、葫芦岛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55号)文件精神,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合理核定农业用水水价。

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并适时调整。区别旱田作物、经济作物、果树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根据辽宁省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辽水合〔2017〕22号)文件精神,由物价局配合完成。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精准补贴机制。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财政、水务自行确定。

该项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根据对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和供水成本测算,为总体上不增加农民水费负担,为维持灌区工程良性运行,最终定制补助标准。

该项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2、实施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

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要求,区分不同作物、平水平年的农业用水定额,在农田水利设施和计量设施配套完善以及节水技术得到推广应用的前提下,在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定额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实行阶梯水价。以旱田玉米为例,用水量在105立方米至200立方米之间的,超出部分每立方米水加价幅度为20%;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每立方米水加价幅度为30%。

3、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基金中的维修养护经费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费用;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农田水利维修养护的资金;水资源费分成;地方财政资金等。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为了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在工程措施和计量设施配套基础上,做好节水技术的宣传和推广的同时,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1、奖励标准

农业节水奖励标准是根据分配用水指标,按节水量进行奖励。

该项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2、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

用水合作组织严格管理,合理控制农户用水量,经过审核后,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补贴到用水合作组织。产生的效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水管理等。

3、奖励资金来源

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来源包括:中央安排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其他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中的与各地改革成效挂钩的资金;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财政有关资金及省级资金建立的挂钩激励资金;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从实收的农业水费、水资源费中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

五、实施安排

1、2017年制定农业水价实施细则,并出台相关文件。

2、2018年完成2016—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海滨灌区水田面积的农业水价改革任务。

3、2019—2022年8万亩的农业水价改革任务。

4、2023年-2027年完成全市19万亩的农业水价改革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局、物价局、水务局、财政局、农发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务局。

(二)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市发改局、物价局、水务局、财政局、农发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发改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葫芦岛市价格收费政策,监督指导工作。物价局负责协调建立农业水价机制及相关管理办法,合理测算并制定农业水价,出台并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精准把握农业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财政局加强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供水计量体系建设的投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水务局负责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以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农发局负责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水平,逐步增强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转变农民用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做好政策解读,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水农户对水价综合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水价综合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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