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2017-12-01 16:30:13
乐都区是青海省海东市政府所在地,于1969年5月12日建制,区政府位于海东街道。全区总面积3050平方公里,111个行政村,7个社区。2011年底人口36.02万,共有藏、羌、土、汉、回等15个民族,汉族占大多数。日前,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下发了2017关于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到这些范围,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吧。
乐政办〔2017〕38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为顺利推进乐都区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结合乐都区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阳光操作、强化监督、和谐拆迁”的思路,落实政策,统一标准,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征地拆迁工作质量与效率,全面、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圆满完成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拆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推进拆迁工作,全力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阳光拆迁。坚持公开透明,将拆迁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评估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拆迁行为。
(三)和谐拆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被拆迁户对拆迁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耐心倾听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拆迁户的实际困难,保证拆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征地拆迁范围、时限要求及安置原则
(一)征地拆迁范围。 本次征地拆迁范围涉及碾伯镇河湾、北一、北二、东门巷、东关、下李家、西门、七里店东、城中、水磨湾村,雨润镇大地湾村等11个行政村的部分集体土地约376.71亩、宅基地约208付(实际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宅基地数根据影像图,以工作组入户调查为准)。
(二)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必须于2017年 4月 21 日前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征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
(三)土地补偿原则
1.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认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所有的耕地、林地等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表一统一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兑现给被征地农民。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的国有耕地、林地的补偿,参照征收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集体农用地出租(流转)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国有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兑现给国有农场、林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
4.宅基地、打麦场、厕所、圈舍、苗圃地、田间道路、鱼塘、农村水利设施等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进行补偿。
5.坟地按邻近地类进行补偿,回族墓地搬迁费按实际埋葬面积每亩4万元进行补偿。
6.未利用地(集体荒滩、荒坡、河滩地、河流水面、沙砾)按水浇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7.林地补偿标准按相应区域水浇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给予补偿。
8.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林、牧草地补偿原则。林地和牧草地界线清楚的分别按林地、牧草地标准进行补偿,界线不清的一律按牧草地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款全部上交区财政。
四、组织领导
原朝阳山片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朝阳山片区征地拆迁现场指挥部人员职责不变,工作变动的按相应调整人员递增。
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征地拆迁工作进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李积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向领导小组报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工作进度;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核实征地拆迁小组的征地面积;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负责培训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
现场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和19个征地拆迁工作小组:
1.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延春任组长,广播电视局局长李海善任副组长,负责制定拆迁工作宣传方案,制作宣传资料、标语、宣传片,广泛宣传地下管廊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及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征地拆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负责协调做好省、地新闻媒体的衔接和沟通工作。
2.维稳信访组
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善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宋剑任副组长,区公安、检察院、法院、信访、国土、司法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拆迁区域内的治安管控,协调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及时处置征地拆迁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3.现场警戒组
由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张庆仁任组长,区司法局局长王德明任副组长,区检察院、公安、司法、交通、城管等部门和碾伯镇、雨润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拆迁户房屋周围路口、路段警戒工作,维护拆迁现场工作秩序,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4.政策解答组和司法保障组
由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有强任组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权国麟、司法局局长王德明任副组长,区公安、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成立临时巡回法庭,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及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咨询,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5.依法拆迁组
由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有强任组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权国麟、公安局政委雷青顺、司法局局长王德明任副组长,区住建、国土、城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拆迁工作。
6.现场突发事件处理组
由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张庆仁同志任组长,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卫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区医院、中医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按职责范围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
7.征地拆迁组(19个小组)
由各征地拆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土地状况、房屋及附着物、户数、户内人口等的清点、认定、登记、房屋内外摄像资料及照片、登记造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征地协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及房屋的现场拆迁工作;做好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及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工作及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解决。
8.督导监察组
由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马虎林任组长,区监察局局长杨刚、审计局局长朵积元任副组长,负责督察抽调干部人员到位和工作纪律情况,监督征地拆迁资金发放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9.综合协调组
由区国土局副局长龙成林任组长,区住建、交通、水利、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电信局、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拆迁范围内渠道改移、防洪、拆迁区域内电杆、通讯设施的搬迁恢复、安全用电等工作。
10.后勤保障组
由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主任尹大新任组长,负责协调拆迁公司、建筑垃圾清理、拆迁人员的安排、强制拆迁拉运车辆和拆迁机械调度等工作;负责汇总拆迁工作进展,撰写工作简报、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信息等工作。
11.审核组
由房产局局长强仲麟任组长,区房产、住建、规划、国土、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碾伯镇、雨润镇抽调人员为成员,国土局负责审核总控面积、宅基地(付);房产局牵头,会同住建、规划、碾伯镇、雨润镇完成户数、人口的确定及户型、户数、人口的统计汇总、安置情况的审核;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货币安置等补偿款后,上报国土资源局负责发放;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协助初审,做好监督工作。
五、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小组责任分工及工作任务
第一组 责任单位:科 协
负责完成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红线范围内15.28亩土地、9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辛晓梅
组 长:杨海梅
成 员:科协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雨润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二组 责任单位:芦花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红线范围内14.08亩土地、1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辛晓梅
组 长:孙世辉
副 组 长:张经毅
成 员:芦花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雨润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三组 责任单位:马营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河湾村红线范围内36.63亩土地、17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辛晓梅
组 长:王伏成
副 组 长:保守军
成 员:马营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四组 责任单位:寿乐镇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北一、北二村红线范围内43.91亩土地、19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辛晓梅
组 长:何晓梅
副 组 长:文 鹏
成 员:寿乐镇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五组 责任单位:李家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东门巷红线范围内4.33亩土地、8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颜君武
组 长:海永继
副 组 长:贺鹏祥
成 员:李家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六组 责任单位:达拉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红线范围内17.75亩土地、1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颜君武
组 长:田世斌
副 组 长:张金泽
成 员:达拉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雨润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七组 责任单位:统战部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河湾村红线范围内7.43亩土地、10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颜君武
组 长:李林权
副 组 长:张富元
成 员:统战部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八组 责任单位:农业园区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东门巷红线范围内27.29亩土地、17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颜君武
组 长:段勋福
副 组 长:祝元甲
成 员:农业园区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九组 责任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下李家村红线范围内30.71亩土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颜君武
组 长:范得文
副 组 长:胥亚军
成 员:卫生局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组 责任单位:残 联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东关村红线范围内8.44亩土地、8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李世媛
组 长:周尚俊
成 员:残联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一组 责任单位:下营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西门村村红线范围内3.88亩土地、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李世媛
组 长:吴金祥
副 组 长:安玉萍
成 员:下营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二组 责任单位:共和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东门巷红线范围内12.71亩土地、13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李世媛
组 长:王维文
副 组 长:李淑梅
成 员:共和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三组 责任单位:高店镇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东村红线范围内23.56亩土地、1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李世媛
组 长:杜培峰
副 组 长:马元宏
成 员:高店镇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四组 责任单位:档案局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东村红线范围内14.23亩土地、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李世媛
组 长:田海彬
副 组 长:祝存娣
成 员:档案局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五组 责任单位:团区委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东村红线范围内8.62亩土地、4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阿 滋
组 长:李沛峰
成 员:团区委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六组 责任单位:统计局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东村红线范围内10.7亩土地、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阿 滋
组 长:陈丽秀
副 组 长:徐尚琳
成 员:统计局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七组 责任单位:中岭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东村红线范围内48.22亩土地、15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阿 滋
组 长:张德军
副 组 长:朵春英
成 员:中岭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八组 责任单位:审计局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红线范围内11.88亩土地、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阿 滋
组 长:朵积元
副 组 长:李海林
成 员:审计局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第十九组 责任单位:马厂乡
负责完成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红线范围内37.06亩土地、16付宅基地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迁工作。涉及碾伯镇村部分集体土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责任领导:阿 滋
组 长:熊 伟
副 组 长:王桂林
成 员:马厂乡按需抽调
国土局:1人
林业局:1人
碾伯镇:1人
村干部: 3人
由于设计线路部分调整,农业园区、统战部在管廊一期中安排的拆迁任务全部作废,以本次安排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乐都区地下综合管廊二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一个征地拆迁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小组” 的 “四个一”要求,落实拆迁大会战工作责任制,逐层把拆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在实施过程中,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做到“四个亲自”,确保“六个不”,即: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处理;不回避矛盾、不上交矛盾、不激化矛盾、不影响进度、不延误开工、不发生群体事件。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征地拆迁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必须凝聚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各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综合协调组要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稳工作组要做好法律宣传、纠纷调处和确保社会稳定;督导监察组要及时跟进督查,确保所有抽调干部到位,严肃工作纪律,强力推进工作开展;宣传报道组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高效开展;各拆迁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多管齐下、想方设法,按时完成本组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因不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文件,出现土地、房屋及附着物、户数、户内人口的认定、登记错误,引发矛盾纠纷等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三)注重工作方法,维护社会稳定。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将有关政策学好、吃透。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把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进行全面排查,了解掌握群众的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依法开展征迁。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按政策办事,统筹兼顾征地拆迁各方利益,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随意向群众许诺,乱开“口子”,严禁与拆迁户恶意串通、故意加大征收征用数量,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责任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大张旗鼓地开展征地拆迁宣传动员工作。一方面,要向群众宣传解释好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认可、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要通过榜样作用带动其他群众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同时,要严格依法履行好相关法定程序,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逐项、逐户核实土地、人口数量,落实各项补偿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广泛地宣传和动员,尽力扫清群众思想障碍,推进工作高质高效快速开展。
七、政策标准及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
(一)政策标准。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土地补偿标准按青政〔2015〕61号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原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东署办〔2013〕53、54号、乐都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乐征办〔2013〕01、02、03、04、05号、乐征办〔2014〕01号文件执行。
(二)集体(村、社)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途径。村、社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经责任单位丈量登记、造册后,上报审核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村、社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转入村委会在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由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使用时由村、社制定可行的方案及90%村民代表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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