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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建设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2017-11-28 13:25:5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部署,践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的批复》(银办函〔2015〕405号),决定在宁波率先试点建设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我市“两个基本”和“四好示范区”战略目标的实现。现就我市试点建设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以支持创新、促进协调、推进共享为指针,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信用体系、移动金融、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金融标准化建设等为重点,建设全面覆盖、重点渗透、满意度高的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中的作用,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助力宁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二)建设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不同市场主体创新产品、技术、服务和发展模式,探索多元共赢和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模式。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支持、试点示范、宣传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普惠金融推进机制。

立足特色,综合推进。立足我市移动金融基础好、支付体系效率高、保险创新亮点多等优势,按照发展普惠金融的内在要求,在现代金融基础设施、信用体系、组织体系、产品创新、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综合推进。

防范风险,保护权益。坚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加强风险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建设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完善规范共享的信用体系,普及实用易懂的金融知识,提供合法有效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增强金融服务的公平性、适度性、精准性、安全性,让所有阶层人群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三)建设目标

全面覆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和服务下沉,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鼓励“户户有账户”,并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加强管理。建设安全便利的移动金融服务平台,优化城乡一体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股权众筹等有利于创业创新的产品创新,发挥保险服务创新在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促进基础金融服务的全面覆盖。

重点渗透。重点向四明山和“16+3”区域以及一些纯农业乡镇渗透,加大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力度。重点向轻资产、少抵押的文化、科技等产业渗透,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倾斜,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贷款户数、规模持续增长。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农村低收入农户、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

满意度高。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投诉办结率和金融消费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建设示范性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1.提升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水平。推动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支付服务,引导村镇银行实现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各项业务功能。推进同城结算业务移动化,到2018年末,全市50%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付费通”和通存业务移动化,其中2016年末达到25%,并且实现移动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对接。利用支付密码和网络技术,实现资金全天候、实时、安全结算,使小微企业同城支付结算效率持续领先全国。

2.发展安全先进的移动金融基础设施。发展符合标准的安全可信移动金融,鼓励商业银行分步接入移动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在市区和县域创建并完善金融IC卡非接商圈,发展SE、HCE、Token技术为代表的新型移动支付方式,提升移动金融产品在安全、便捷、增值服务上的综合能力。通过存量改造和增量布放,通过2016年的集中攻坚,到2017上半年实现全市所有ATM、行业POS机具以及主要收单机构布放的商业POS机具100%支持非接触交易,商业银行移动金融服务安全性显著提升,受理环境进一步完善。

3.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管理的涉及普惠金融主要对象的数据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并结合跨部门的专项调查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按照区域和金融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进行改进,提高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平台化的普惠金融信用体系

4.构建示范性的地方信用体系。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立足宁波实际,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核心、以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为内容、以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为目的、以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示范性的地方信用体系。加强政务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促进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数据交换。

5.实施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实施宽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专项工程,按照“政府领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原则,建设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依法采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持续推动信用信息(评价)在银行、政府、社会多元化应用,形成“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政策扶持+金融创新”的模式。实施多元化的农村信用体系专项工程,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自主探索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并有效对接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农户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全市农户信用档案库。2018年末农户信用档案采集率达到80%,其中2016年末达到60%,并推进农户信用档案查询、更新和异议处理的移动化。加大农户信用档案的应用力度,建立信用评定组织与相关工作机制,加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工作力度,完善“农户+评信+信贷”的金融惠农模式。

(三)构建生态化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6.鼓励金融服务下沉和产品创新。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各自作用,通过开发性政策银行批发资金转贷、大型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等形式,逐步延伸和拓展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助农金融服务点等方式,将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全辖所有行政村,叠加村级电子商务功能的助农金融服务点占比2018年末达到50%,其中2016年末达到30%,现金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支持宁波银行、通商银行、东海银行、东海航运保险公司等地方法人机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促进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

7.积极稳妥发展金融新业态、新市场、新模式。发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普惠功能,改进基础金融服务体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金融服务。推动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适时组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型企业股权投融资和交易平台。引导和鼓励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稳妥推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态发展。引导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加快发展社区金融服务,并加强规范化管理,稳步建设更多服务社区居民的金融网点。

(四)鼓励多元化的普惠金融产品创新

8.发挥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普惠功能。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机制,扩大业务覆盖面。完善巨灾保险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更好地发挥各类保险服务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力争使可保产品规模种养殖农户参保率达到85%以上。建立多层次农险产品体系,改革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实现对主要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保险广覆盖。发展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服务,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

9.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推动完善组织架构、考核机制和贷款管理,提升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提高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农户贷款获得率。推广以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农户为主的手机信贷业务,2018年末用户数量达到3500家,累计交易金额达到130亿元以上,其中2016年末分别达到1000家、70亿元。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持续推广“村民集团授信”等新型小额信贷模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稳步发展海域使用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支持慈溪市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力争2016年末各县(市)区均有1~2个特色产品覆盖,到2018年末,各类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余额突破100亿元。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发展与动产、仓单、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抵质押贷款。加快发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10.创新安全便利的民生金融服务。发挥金融IC卡、移动金融技术在智慧城市建设和民生服务中的作用,以“便民惠民、节约资源”为导向,依托应用动态加载技术和“成本共担,资源共享”的行业合作市场新机制,推动行业应用单位与商业银行合作拓展城市交通、医疗、教育等居民日常生活和公共服务场景,大力发展O2O应用场景融合的移动金融应用,并通过宁波市金融IC卡多应用平台开放共享,实现各银行发行的金融IC卡、移动金融产品在民生金融服务领域的整合。创新基于自助机具、助农金融服务点、网上银行、POS机、手机的实时缴费业务,推进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缴费便利化,到2018年末100%助农金融服务点和92%的银行自助机具开通实时缴费业务,其中2016年末分别达到90%、85%。优化现金服务,在移动终端实现小面额人民币、新钞和纪念币发行预约兑换和人民币知识宣传推送。深化航运订舱平台境内海运费网上支付试点,推动出口集装箱订舱全流程电子化。

(五)形成系统化的普惠金融政策体系

11.健全融资引导和监管差异化机制。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盘活的信贷资金配置到“三农”和小微等领域。督促引导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资金投向、数量、利率等符合政策规定,体现普惠金融导向。对于再贴现支持的金融机构,其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12.完善财税支持和风险补偿机制。立足公共财政职能,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服务提供财政支持,用于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移动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支持助农金融服务点的可持续运营,以及开展试点评估、研究和宣传等方面工作。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完善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重点金融服务需求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资金奖励政策。

13.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财税扶持政策。新组建市级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功能作用。创新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合理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可获得性。

(六)探索机制化的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14.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创新金融知识教育手段、形式和渠道,提高消费者金融消费技能、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推进“金融普惠、校园启蒙”国民金融素质教育提升工程,在全市国民教育体系中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试点工作。以各类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应用为重点,提高消费者对金融新业态、新技能的认知和使用能力。依托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消费者广泛使用的新媒体,实现金融知识、金融政策和惠民措施在移动终端的推送,方便社会公众随时随地关注和查询。

15.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以宁波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完善各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参与主体的分工合作机制。依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助农金融服务点、村邮站等载体,设立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站。充分发挥宁波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作用,提升金融机构行为的自律性、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和适度性。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诉调对接,完善金融纠纷仲裁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多样、公正的维权方式。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试点开展积极稳妥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审慎权衡业务风险与社会效益,加强风险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建立试点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形成试点风险总体防控机制,逐个分析助农金融服务点运营管理、移动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开发运营、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体系等试点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从制度、技术、流程、管理等方面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对试点开展阶段性评估和总体评估时,将安全性作为试点评估的重点内容,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及时识别、干预、校正风险。

强化试点风险处置联动机制。加强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总体协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处置要求,依托宁波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宁波市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宁波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等平台,加强协调联动。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智慧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宁波市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指导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承担日常组织、协调、考核和指导工作,并做好重点工作的定期督办和沟通汇报。

(二)开展试点示范,促进市县联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的重要契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提供配套的资金支持。结合各县(市)区金融发展和需求实际,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带动效应的乡镇(街道)、村、园区、商圈或产品等,作为普惠金融工作推进的示范点,验收通过后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组织协调,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专项考核,以及资金激励等方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自2016年起,将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目标任务纳入金融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三)加强国际交流,科学推进试点

争取人民银行总行、世界银行和相关高校的智力支持,引入第三方评估,科学制定试点评估方案,实施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评估和总体评估,及时改进工作方法,确保试点成效。人行市中心支行和在甬高校联合成立普惠金融研究中心,承担宁波普惠金融发展研究、试点项目评估、金融消费者教育等项目的研究和探索,并开展国际国内的学术和实践交流。

(四)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对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汇报,对试点工作及其取得的成果做好宣传推广,形成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整体合力和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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