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17-11-24 16:12:1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便捷化和均等化,推进构建覆盖广、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总体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到2020年,金融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实现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持续推进保险业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建立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鼓励各类银行机构结合自身优势,主动对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型城镇化、精准扶贫等领域发展。引导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创新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加大对农业开发、林业、水利、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贷款力度;充分发挥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支持进出口贸易、“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作用;支持邮储银行江西省分行积极发展“三农”、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一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支持江西银行创新专属产品,打造以“两小”金融(小微金融、小区金融)为核心的特色金融体系;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推动省农村信用联社改革为省农商联合银行,强化服务功能,发挥行业协同优势,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引导和支持各商业银行加快铺设物理网点,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在有条件的乡镇增设具备信贷功能的分支机构。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基本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民营银行试点。(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商业银行筹建以服务“三农”为主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到乡镇设立支农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推动组建市、县两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逐步扩大涉农业务担保范围。做大做强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鼓励建设和发展特色农产品要素市场。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积极稳妥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便利可得、价格合理的普惠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三)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积极推进我省国家级贫困县企业上市挂牌,力争用1-2年的时间实现24个国家级贫困县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全覆盖。支持贫困县与证券期货基金机构进行结对帮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积极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作用,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中小微企业在该中心挂牌融资。充分发挥省级产业发展基金的撬动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现代农业、创新创业、生物医药、绿色旅游等专项基金,提升我省优势产业发展水平。发挥期货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支持设立早籼稻、铝、鸡蛋等产品交割仓库,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工具推进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四)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保障优势。引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向乡(镇)延伸,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服务人员队伍。大力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逐步加大农业保险财政投入水平,力争保险保额覆盖农业全部物化成本。加大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等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在我省的推广力度。研究建立我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准备金制度,探索构建商业保险、再保险与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银行业机构等各类农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动植物保护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责任单位:江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三、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开发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设计符合农、林生产周期和特点的金融产品。推广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和并购重组等贷款品种。深入推进“银税互动”,进一步加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力度,推广银税合作融资产品,助力诚信企业健康发展。支持江西银行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争取投贷联动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围绕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开展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金融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残联)
(六)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仓单、税单、保单、订单、应收账款、票据和保理等抵(质)押贷款。积极推动已获批的县(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挥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权能,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推广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鼓励农业企业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收费、合理定价,提高金融服务收费信息透明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贷款服务方式缓解企业续贷压力。支持各地有效发挥续贷基金过桥资金作用。促进“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政银合作模式发挥积极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提前进行续贷审批、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提升金融服务体验。(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八)提升金融服务科技运用水平。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加大自助设备投放。支持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在线服务体系,探索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保全、客户回访等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四、加大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
(九)夯实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进一步规范、提升和完善“村村通”金融服务点的服务功能,逐步充实查询、银行卡、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基础信用信息收集和多种代理业务等服务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小微企业和农村经营主体特点,开发契合融资方资金需求特点的农户贷款产品,并灵活设立还款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建立健全小额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保证贷款“三位一体”普惠信贷产品体系。深入开展线上线下服务融合,为客户提供智能化、互助化、人性化的全新服务体验。大力发展农村民生金融业务,支持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就业创业。改进农村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鼓励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十)扎实推进金融扶贫工作。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扶贫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配套政策扶持,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扶贫开发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分片包干责任制,努力实现“三个全覆盖”,即:责任银行对乡镇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调查全覆盖、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投放全覆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扶贫专项资金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涉农保险等给予保费补贴,提高贫困人口保障程度。鼓励与财政资金联动,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立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
(十一)扎实做好县域金融服务工作。实施县域金融“六个一”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分别有一家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上市或挂牌企业、财政出资融资担保机构和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学习借鉴台州等地小微金融试验区创新经验,依托江西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延伸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南康区、万年县、弋阳县和崇仁县等县(市、区)开展县域金融改革试点,探索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路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十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断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现和增进中小企业、农户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价值,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促进发展普惠金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五、强化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货币政策引导。按照《江西省金融扶贫工作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各类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的普惠配置。充分运用优惠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推动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新增小微企业、“涉农”等信贷规模,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扩大涉农、小微信贷投放。(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十四)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责任考核和正向激励,定期分析小微、“三农”信贷投放态势,坚持信贷投放月度通报制度。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成“三个不低于”、涉农信贷实现持续增长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江西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
(十五)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文件精神,落实有关奖补政策,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创新创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涉农和小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载体,多层面、广角度地开展金融基础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编写、发放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等系列活动。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鼓励部分大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加强个人信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关注自身的信用记录,增强消费者诚实守信意识,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知度和辨识度,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督促金融机构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七)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督促各金融机构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工作机制。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金融监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设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
(十九)加强监测评估。开展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及“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两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有关指标定期开展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效果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各地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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