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枣庄国土局2017-11-27 16:38:24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那么山东枣庄山亭、薛城、峄城区、滕州市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此前,枣庄国土局印发的《枣庄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特殊“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农村村(居)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已列入新农村建设或旧城(村)改造计划的;
7、空闲的农村宅基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上述所列情形消除后,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按照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依法进行登记,空闲(包括批而未建2年以上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后没有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由村(居)委会收回并报经区(市)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村(居)委会将村(居)民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由村(居)委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呈批表,经乡镇、街道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区(市)政府批准后,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存档并加盖注销印章。因丢失等原因导致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法收回的,如果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村(居)委会说明原因,同时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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