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2017-11-24 09:55:55
11月14日,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以下几类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不再审核收入、财产条件,重点审核该部分家庭在市区的住房条件。
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放宽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收入条件。
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不再审核收入、财产条件,重点审核该部分家庭在市区的住房条件。
原则上对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由各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组织团租。
将基层工作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将毕业5年以内且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三支一扶”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重点审核该部分家庭在本乡镇的住房条件(其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乡镇审核其在市区内住房条件)。
对于在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偏远乡镇就业的以上人员,可以采取单位团租、货币化补贴等其他方式予以保障。
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暂定为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7年度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922元),人均住房面积在16㎡以内且总面积不超过48㎡。以后年度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10万元标准的(机动车的价格按照购买发票金额确定),不得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调整离退休家庭收入条件。
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中的“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个人退休工资每年收入不超过25000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0000元(申请人家庭如仅1人,按25000元计算)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2922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附原文内容: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目前住房保障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有序供给、有效供应”的原则,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保障与货币化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努力实现以市场为主导满足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以政府为主导满足市民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一)放宽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收入条件。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不再审核收入、财产条件,重点审核该部分家庭在市区的住房条件。原则上对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由各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组织团租。
(二)将基层工作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毕业5年以内且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三支一扶”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重点审核该部分家庭在本乡镇的住房条件(其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乡镇审核其在市区内住房条件)。对于在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偏远乡镇就业的以上人员,可以采取单位团租、货币化补贴等其他方式予以保障。
(三)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暂定为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7年度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922元),人均住房面积在16㎡以内且总面积不超过48㎡。以后年度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10万元标准的(机动车的价格按照购买发票金额确定),不得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调整离退休家庭收入条件。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中的“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个人退休工资每年收入不超过25000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0000元(申请人家庭如仅1人,按25000元计算)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2922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以上家庭租金收取标准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执行。
三、创新工作方法
(一)进一步规范团租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辖区面向园区企业员工、院校青年教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团租,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组织配租。对于暂时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配租人员名单的,可以先依市场价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待提供的团租名单审核合格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再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减租金。
(二)鼓励作为过渡房使用。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经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居住在危房居民、搬迁移民、重点工程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但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逐步探索市场化模式。为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各区在保证辖区内现有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划定部分房源由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以市场价面向社会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市住建委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市申请救助家庭信息核对系统核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并反馈结果。
(二)扎实稳妥推进。各区政府是公租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公租房竣工分配专项行动,集中解决建设进度缓慢、配套设施滞后、手续不全、已竣工备案未分配以及保障政策未落实等问题。
(三)严格考核问责。2017年初省政府将公租房竣工交付和分配纳入对市政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已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市住房保障办已在年初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竣工交付和分配进展缓慢、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弄虚作假的将按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参照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7年10月31日
义乌市2017年基本符合公共租赁住房...
2017年安徽寿县住房租赁补贴拟保障...
重磅!蚌埠市区2017-2020年棚...
2017年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兴贤路中段...
2017年广东揭东区城区曲溪河黑臭水...
2017年宁波市高塘四村危旧房房屋征...
2017年浙江衢州市斗潭片区危旧房征...
2017年株洲城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实...
2017年贵港市本级第二批公共租赁住...
2017年深圳宝安区第四批高层次人才...
2017年大连金州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入...
2017年贵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第一...
2024年四川成都市双流区征地最新计...
2017年江苏南通市永兴街道这些地方...
2017年安徽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