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2017-11-14 09:07:09
11月13日,福建省泉州市下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控制房价提出,限售、限价、限资金来源等多项措辞。文件提出,新建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超过属地2016年10月均价30%及以上的,以及拒不接受预售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房企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等等条件捆绑销售。
《意见》提出,严禁投机炒房行为,要求,非户籍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5年方可转让。同时,禁止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为严格监控大额、长期限的消费贷款资金流向,关闭信用卡对房地产企业的POS刷卡端口,遏制消费贷、信用卡透支的资金绕道用于支付首付及住房消费。
此前的10月,福建省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控制楼面地价上涨、年内启动一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并实现常态化供应、年内启动一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并实现常态化供应等八大措施稳定房价。此次泉州市提出的限制资金来源的措施等均来自于福建省的政策。
附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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