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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11-13 13:18:19

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工作,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普惠金融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明显改善对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三农三牧”、贫困人口、特殊人群等薄弱领域和群体的金融服务水平,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农村牧区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在偏远牧区乡(镇)实现以流动服务相补充的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拓展城镇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小微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牧区贫困人口、专业合作社、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规范金融行为,改进服务水平,降低投诉率。

二、健全机构体系,提升普惠金融覆盖面

充分调动并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其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完善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一)发挥各类银行业机构的作用。鼓励省内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农牧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异地扶贫搬迁、光伏扶贫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并通过批发资金转贷等方式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鼓励省内商业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完善涉农涉牧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省内邮政储蓄银行稳步推进小额涉农涉牧贷款业务,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充分发挥省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牧区和城镇社区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推动省农信联社职能转换,强化服务职能,加快农村信用社的商业银行改革,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农信社改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鼓励省内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2020年全省农牧区村镇银行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拓宽小贷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努力提升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加快培育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需求。稳妥开展农牧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拓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途径,通过吸收互助成员、风险损失拨备计提等方式,建立市场化风险损失吸收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大力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继续支持省信保集团公司做大做强,加快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作用,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贷款难”问题。(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

(三)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保障优势。引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向乡(镇)延伸,加强农村牧区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加大对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不断扩大农村牧区协保员队伍,为参加农牧业保险的农牧户提供面对面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经营农牧业保险,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加强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银行业机构等各类农牧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农牧民合作社的合作,促进农牧业技术推广、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动植物保护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青海保监局、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省内各保险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创新产品和服务,全面提升普惠金融可得性

支持金融供给端改革创新,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实现金融供给的充足性、连续性、优惠性和有效性,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按照中央“六个精准”扶贫要求,将金融资源有效对接落实到我省“八个一批”专项扶贫工程中,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贫困人口、具体扶贫项目。

(四)深入开展“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模式。结合我省“十三五”规划关于金融改革和农牧区改革的总体部署,持续推进“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模式,力争今年底,在全省有需求、有服务的乡(镇)、村及社区实现“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模式全覆盖,然后利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巩固提升,真正打通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青海银监局、省委组织部、省农牧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开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扎实开展“信贷补短”工程。各银行业机构对设立在县域、存贷比较低的机构,每年制定信贷补短计划,明确责任和贷款承诺,引导资金回流农牧区,提升县域存贷比,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推广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针对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高校毕业生、农牧户、特殊群体及精准扶贫对象研发创新小额贷款产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青政办〔2016〕84号)精神,开展动产质押、“两权”抵押试点贷款业务,推广以特色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林产品、林下产品订单为抵质押物的贷款产品。鼓励和引进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加强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流动金融服务车等产品的普及和推广,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拓宽小微、涉农涉牧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力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原民族特色农林牧产品加工等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实现“小额、便捷、灵活、多元”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和涉农涉牧企业充分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和涉农涉牧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发展资金。引导有优质资产和稳定现金流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账面存量资产。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小微、涉农涉牧企业发展。积极协助农牧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风险管理,规避产品及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青海证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八)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和农村住房自然灾害保险试点范围,进一步增强农牧民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藏系羊、牦牛、冷水鱼、枸杞等保险,力争试点开办中药材和饲草料保险,支持农牧民发展高原特色产业。积极发展“保险+信贷”模式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和农牧民贷款提供增信支持。积极向农牧区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促进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健康养老保险业务,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委托服务,积极推进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一体化”无缝衔接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止人民群众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的作用。(青海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市、州政府,省内各保险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推进金融基础建设,不断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九)推进农村牧区支付环境建设。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在县域、乡(镇)以及行政村设立标准化服务网点,增设功能齐全的分支机构。加大各类流动服务网点、助农服务点以及ATM、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机具的布设力度,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牧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大力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服务融资交易的作用。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提高信用信息建档率。推广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结果在全社会的应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征信权益,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依法采集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主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十一)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立体式、全覆盖的金融基础知识宣传。重点加强对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探索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对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信息公开机制。(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内各金融机构)

五、强化政策支撑,形成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合力

(十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充分利用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机构扩大涉农、涉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落实扶贫再贷款政策,确保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切实降低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创新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对拟在农牧区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内各金融机构)

(十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运用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贴息、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开展普惠金融,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由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对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分类开展试点示范,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实践验证,认真总结经验,稳妥有序推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州政府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主动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加快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分析,加大对各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的评价考核,强化对普惠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和风险约束。(省政府相关部门,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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