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狮市人民政府2017-11-09 16:04:34
11月8日,石狮市政府印发关于《石狮市沿海五镇民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意见,沿海五镇无房户可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住房困难户也可有条件申请加层。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意见指出,无房户申请宅基地,主要针对急需住房的无房户(在我市及外地均无住房)。同时,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申请前不能有出卖、转让或赠与原住房等行为;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原则上以“一户3人以上(含3人)”为单位进行申请,用地面积按不大于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半,建筑面积不大于420平方米,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进行控制。
附原文内容:
石狮市沿海五镇民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居住困难户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无房户申请宅基地
针对急需住房的无房户(在我市及外地均无住房),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申请前不能有出卖、转让或赠与原住房等行为;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原则上以“一户3人以上(含3人)”为单位进行申请,用地面积按不大于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半,建筑面积不大于420平方米,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进行控制。
同时,为解决沿海五镇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一户一宅”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形的,可优先予以解决。
(一)对新农村建设中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村集体利益需要而拆除房屋但尚未安置补偿的,经辖区镇人民政府确认,可移位建设。宅基地的用地面积分类控制如下:
1.拆除的房屋(以1996年房屋地形图为参照基准)占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按不超过已拆除房屋的占地面积,且不超过150平方米进行控制;
2.拆除的房屋占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须整体拆除),用地面积按不超过120平方米进行控制;
(二)对已批未建的宅基地,可申请建设。原批准位置若不符合现有规划,可申请移位建设。用地面积按不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且不超过150平方米进行控制。
(三)对已向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缴费,但未获得宅基地批准的,可申请选址建设。用地面积按不超过120平方米进行控制。对村委会自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列入解决范围。
(四)对按照规划建设道路、休闲广场、绿地或其它公共设施需将现有房屋拆除的,可申请移位建设。用地面积按不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且不超过120平方米进行控制。
各村要结合民房建设工作,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留足道路、消防通道、停车位等公共配套及公共开放空间;要研究民房的建筑风格、立面色彩及屋顶形式等元素,建设富有闽南特色的民居。
鼓励各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按照“一村一议”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详细规划方案、安置方案、开发模式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加层(不含石结构房屋)
(一)拟申请加层的房屋有用地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按不超过525平方米,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3.5倍进行控制。申请户人口数较多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层。
(二)拟申请加层的房屋无用地审批手续的,区分情况进行审批:
1.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3〕132号)印发之日(2013年9月13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受理申请,建筑面积按不超过420平方米,且不超过已建房屋占地面积的3.5倍进行控制;
2.2013年9月13日以后违规建设的,不再受理加层申请。
三、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事,除无房户申请宅基地、已缴费未批准宅基地申请等新增宅基地申请须报市政府批准外,对在过去新农村建设中房屋被拆除未安置补偿、宅基地已批未建、房屋加层等其他的申请事项,审批权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将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后再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送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备案。
(二)审批流程
1.镇级审批流程。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集体研究(7个工作日)→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征询群众意见(15个工作日)→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核对规划(5个工作日)→镇政府审批(5个工作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2.市级审批流程。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集体研究,并提出用地方案(7个工作日)→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征询群众意见(15个工作日)→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受理审查(15个工作日)→镇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审核(15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准用地手续(5个工作日)→镇政府审批建设手续(5个工作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四、部门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核对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负责审查核实无房户、房屋加层申请建房的相关资料。在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用地手续是否已经建设,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
(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对本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违法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和市直部门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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