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2017-11-09 09:47:18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在临安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电话:0571-63920731 电子邮件请发:168687028@qq.com
附:《杭州市临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土地流转实施细则(试行)2017.10.29改.doc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29日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杭州市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 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机构是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条 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具体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收集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200亩(含200亩)及以上的,应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200亩以下的应当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杭州市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章 流转交易一般程序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无争议;
(二)流转方具有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等政策,以及农业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定;
(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规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鉴证书—变更登记及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流转方和受让方,应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有意愿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流转方的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三)流转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流转的,需有流转方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流转花名册;
(五)流转的土地属家庭成员共有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流转方的还应提交涉及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流转方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易。
第十二条 有意愿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让方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供求信息进行发布,包括流转涉及的区位、面积、产业规划、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发布的渠道包括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市场内LED显示屏或合作机构和媒体。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有交易意向的供求双方进行洽谈、协商。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流转或受让方的,可以采取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签订《临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并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农办和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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