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安区政府2017-12-05 14:35:20
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农业局)关于进行农药经营许可及整规提升工作的通知
临林〔2017〕260号
各镇(街道)农办,局属有关单位,各农药经营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提升农资规范化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决定开展全区农药经营整治规范提升和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希各农资经营单位对照农药经营标准与要求,认真实施整规提升工作,积极迎接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审查,确保顺利取得农药经营资格,更好地服务于我区“三农”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规、提升、审查对象
在杭州市临安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临安市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需延续的农药经营主体和新办农药经营网点主体。
二、整规、提升条件和标准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当前我区部分农药经营门店存在“脏”“乱”“差”“小”“散”的现象,无法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条件要求。按照上述条件,未达标的经营主体要及时做好整改规范,已达标的经营主体要做好提升完善,细化工作内容,务求达到下列建设规范标准:
(一)证照合法齐全,规模布局合理。农药经营应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照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首先应取得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待整治规范符合条件后发放),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示。营业面积符合有关规定,营业区与仓储区、生活区、诊疗区相对分隔,不得与食品、日用品等其它物品混合存储。
(二)设施条件具备,场所清洁整齐。有统一大方的店招店牌,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货架或柜台,外观大方,规格基本统一;店堂内通风明亮、洁净美观,商品分类、分品种按类摆放,排列有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
(三)商品明码标价,依法诚信经营。所有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质量承诺制度、“12316”投诉举报或“12345”政务热线电话上墙,做到诚实守信;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张贴、宣传扩大使用范围、功效的虚假广告等。
(四)应用监管系统,台帐记录健全。有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管理,配备满足信息化建设所需的设备且运行正常,系统使用率高,所经营的商品全部进入省监管系统,应用省购销软件或自有软件进行销售,能够实时传送购销数据,保证传输渠道畅通,电子台账数据保存完整。
(五)为农服务优良,依法履职到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有关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正确销售商品,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开辟农资使用、技术服务等宣传。按照《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认真处理好农业生产事故。
对此,本次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审查内容侧重以下三点:
(一)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凡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条件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均可申办非限制农药经营点。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申请暂不受理,需等省级农业部门政策出台后实施。
(二)对新办农药经营网点,全面按照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实施审查。
(三)对续办农药经营网点,由于前证的有效期到期,加上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办证条件出现明显变化,必须对是否具备办证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因此,对续办农药经营网点,按照经营条件重点审查的原则,重点做好经营和仓储场所面积、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用于记载农药购进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三项内容的审查。
三、农药经营整规、许可资格审查步骤
(一)自行开展。各农药经营单位对照农药经营许可条件、标准、内容,进行自查,未达标的进行整改规范,已达标的进行提升完善。
(二)提交材料。各农药经营单位对照标准和内容,经自查达到标准的,向区林业局(农业局)提出申请,上报申请材料,新申办和续办的,均需将申请材料汇订成册,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理。
(三)现场踏勘。由临安区林业局(农业局)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小组进行现场踏勘,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条件,逐条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为切实加强对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审查暨农药经营整治规范提升工作的领导,局成立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审查暨农药经营整治规范提升工作小组,由陈立群任组长,梁建迎、骆滨为副组长,黄红梅、杨永军、韩少华、程国朝、俞玉婷为组员,负责工作的指导和现场勘查,以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阶段实施完成整规和审查任务
1、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10月):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借区机关集中审查的机会,及时宣传、贯彻、传达农药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配合加强所辖镇街各农药经营单位的管理,配合督促经营单位的整规提升和许可资格审查。行政审批科要明确办理要求和申办条件,具体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农林执法大队要摸清农药经营底数,建立农药监管档案,及时开展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假劣农药识别、禁限用农药管理和有关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题培训,提升农药经营管理水平。农林技术推广中心要做好农药基础知识、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宣传。
2、整改规范提升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2月):各农药经营单位根据许可要求自行进行整治、规范、提升工作。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可以先于进行资格申报,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
3、检查审核阶段(2018年3月—2018年7月):严格审核把关。《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坚持“谁审查、谁核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局行政审批科、区农林执法大队等联合组建局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小组,负责全区农药经营条件的审查和经营点现场踏勘工作经营条件的审查。各类农药经营主体在期限内要完成材料申报(临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证照联办综合进件窗口,联系人:赵珺,电话23616061),局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小组根据申报材料,按时完成现场踏勘,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将《农药经营许可证》下发到位。至2018年7月31日止完成全部整规、资格审查、发证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
局下属有关职能单位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农药经营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农药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农药产品数据库,强化销售可追溯管理。
2018年8月1日起,对经本次整规提升后达不到条件的经营单位,如果继续经营农药,除在原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农业局)
2017年10月23日
抄送:省农业厅,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农业局)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 请 人:(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 (公章) | ||
住所 | |||
营业场所 | |||
仓储场所 | |||
邮政编码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成立时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固定资产(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
(负责人)签名 |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 申请经营范围 |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 |
农药 | |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三、分支机构
序号 | 营业场所 | 仓储场所 |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 备注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 | ||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 | ||
7、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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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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