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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租房新规:每间房最多只可住2名成年人

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2017-11-09 09:32:48

11月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发了《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南京租赁市场秩序。目前,该范本已上传至南京网上房地产供下载使用。

新版范本新增20余条,加强了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不得提高租金标准;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

把房子分割成一个个小隔间,原本的三室一厅就能住十几个人,这类群租房安全隐患大。以后这种情况不允许了。新版范本明确约定居住人数,并要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有关规定。

根据此前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原则上,出租房间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新版范本还明确,承租方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附原文内容:

我市发布新版《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为鼓励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促进形成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根据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以进一步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我市租赁市场秩序。目前,该范本已上传至南京网上房地产供下载使用。

此次印发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分“自行交易”和“经纪机构”两个版本,分别对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状况、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各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和提示。与以往版本相比,新版范本结合租赁市场发展实际,新增相关条款20余条,进一步加强了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积极推行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由经纪机构全程代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见面服务。

一是规范主体信息,明确权属情况。新版范本提示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出示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房屋权属状况、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抵押情况及出租人权益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做出明确约定。

二是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权益。新版范本明确了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不得提高租金标准;以及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等情形,对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三是提高居住品质,减少群租隐患。根据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新版范本明确约定了居住人数,并要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租方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体现了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细化双方责任,明确责任范围。新版范本在房屋维修和维护等条款上,对租赁双方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出租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存在严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

五是规范居间行为,保障承租方知情权。新版范本的经纪机构版第一次将经纪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条款纳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委托、权属查验、信息披露、看房、网上签约、物业交验等租房全过程中的义务,在保障承租方的知情权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居间服务行为。

六是强化登记备案责任,有效避免纠纷。新版范本专门设立了“登记备案”条款,明确了租赁登记备案责任人。自行交易的,由双方约定具体申请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由租赁双方共同委托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此外,新版范本还新增了“房屋交割清单”附件,建议在房屋交验时对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设施、装修、相关费用等情况逐一确认,有效避免了租期届满退房时双方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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