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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2017-11-07 10:36:33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7〕第8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上大路以北、下大路河以南区域,东至解放路,西至黄酒集团(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

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2日(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签约同步进行)。

七、搬迁期限:

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15日。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7〕第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1.北海片区8号区块(上大路以北、下大路河以南区域)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北海片区8号区块(上大路以北、下大路河以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附件1

北海片区8号区块(上大路以北、下大路河以南区域)

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

北海街道8号区块(上大路以北、下大路河

以南区域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上大路以北、下大路河以南区域,东至解放路,西至黄酒集团(详见征收范围图)。本项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约245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6788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4.4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5、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对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安置:①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要求参加房改购房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待正式审核通过后,再按相应政策办理房改购房手续;②房屋承租人不参加房改政策购房的,与房管部门协商后进行处置。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住宅非成套房15031元/平方米;住宅成套房15511      元/平方米;商业(一层)1599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西湖新村8858元/平方米;车棚价格:有管道800元/平方米,无管道900元/平方米。

(三)安置用房及择房原则 

1、安置用房

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西湖新村小区现房(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在办理手续现场另行公布);

2、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征收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抽取择房顺序号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并符合以下择房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83.36平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104.01平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至11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124.9平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10平方米至13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141.72平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3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162.4平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择取公布各种套型安置房二套,每套安置房面积均应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被征收人要求调整面积择房的,须先按上述规定面积范围择房,并申请登记调整面积择房意向,待择房顺序号对应的择房(过号作废)阶段完成后,根据多余房源情况,被征收人可按腾空先后顺序调整所择安置房;

(4)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20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网格奖。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加奖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则该网格内所有户不加奖。

(六)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

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2日。

2、搬迁期限:

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15日。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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