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11-02 09:47:54
继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后。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央对农地制度的安排将以法律形式确认。
草案吸纳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安排,从法律上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相比于以前笼统提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草案明确,这种分离是在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状态。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做说明时表示,按照中央精神,以及为与相关法律衔接,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
草案对“三权”的一系列表述,总体体现了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和对流转土地者的经营权,平等保护、赋权的精神。
在承包期问题上,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同时,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今天就跟大家说说:
保障农民权益为前提
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七方面内容。
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草案明确以下几种情况土地将被收回
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
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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