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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规:土地承包、宅基地纠纷有了明确要求!

来源: 中国乡村之声2018-11-09 08:30:50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你关心的问题,最高法都有相关意见吗?赶紧来看看。

1、关于农村土地

聚焦:土地承包、三权分置、耕地纠纷

先看大家最关心的土地问题,《意见》具体规定有:

1.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

依法保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

2.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

在保护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住宅、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

对于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工商企业和城市居民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3.依法妥善审理耕地保护纠纷案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污染或破坏耕地、将基本农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责任人采取污染治理、复垦等恢复性补救措施,坚守耕地红线。

2、关于扫黑除恶、促进平安和谐

聚焦:“村霸”、“市霸”、“保护伞”、黑恶势力

《意见》规定:

1.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农村地区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农村地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在农村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保护伞”。

2.依法惩治危害农村社会安全的犯罪

依法妥善审理因婚恋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做好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

充分尊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农村风俗和生活习惯,审慎审理因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引发的刑事案件。

3、关于乡村治理

聚焦:“微腐败”,乡村自治、法治、德治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意见》规定:

1.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

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

依法打击农村基层“微腐败”“蝇贪”,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助力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

2.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干预国家司法职能的实施

禁止邀请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来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依法惩处打着宗教旗号侵害广大信教群众、农村群众的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

4、关于乡风文明

聚焦:高额彩礼、邻里纠纷、赡养老人

乡村振兴也体现为乡村文明的传承和进步,《意见》规定:

1.大力弘扬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

注意甄别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

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

2.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建设

对于陷入危机的婚姻,要加强救治,大力弘扬家庭美德,着力维护家庭稳定。

积极巩固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财产制度和情感基础,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关于乡村生态

聚焦:污染、生态补偿

《意见》规定:

1.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乡村土壤、水源污染等环境侵权案件,准确认定责任主体,严格追究民事责任,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

积极稳妥审理乡村生态补偿案件,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工作机制。

依法妥善审理在发展乡村生态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和人身、财产损害等侵权纠纷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

2.依法妥善审理污染乡村环境、破坏乡村生态刑事案件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中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对因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护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6、关于农民合法权益

聚焦:农民人格权、外嫁女和入赘婿权益、农民工权益

《意见》专门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出了要求:

1.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以农民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农村生产经营秩序。

依法妥善审理非法截留、扣缴农民承包收益案件,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收益。

2.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

审慎处理尊重村民自治和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关系,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

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大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着力保护在城市生活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让农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稳得住心。

另外,《意见》特别规定了对农民人格权的保护:

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

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惩处为追讨债务而侵害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严厉打击违法用工单位或个人非法拘禁、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劳动、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保护农民身体健康权。

依法惩处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依法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保障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护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

7、关于农村经济

聚焦:制假造假、小农户、“三变”改革

《意见》规定:

1.依法打击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安全标准的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产品从有到优转变、农业从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

2.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农户间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应依法依规予以保护。

3.依法规范各类金融行为

依法保护资金互助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合农民需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模式,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严厉打击“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限制高利贷,加大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的审查力度,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这份《意见》内容很多,大家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阅读原文”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109787件,审结108943件。通过纠纷调处、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有力维护乡村社会经济秩序。

此次发布的《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七个基本原则,即服务和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依法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助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聚焦审判、因地制宜。

这些举措必将推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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