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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2017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2017新)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2017-11-01 13:38:2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17]第0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43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勤劳村12组、勤劳村3组、万里村10组、万里村11组、万里村12组、万里村4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92666.1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10874.2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03540.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浦江镇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浦江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浦江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1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沈伟波 联系地址: 联航路1528号

联系电话: 54313654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0月26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17]第0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55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市闵行区上虹中学(沪府土用(补-3)[1999]第24号)(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2198.9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198.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虹桥镇 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虹桥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虹桥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1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周林珺 联系地址: 吴中路1136号205室

联系电话: 64467930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17]第0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34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马桥镇金星村第六小组、闵行区马桥镇金星村第七小组、闵行区马桥镇金星村第五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6633.6平方米、建设用地 10450.2平方米、未利用地 2383.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39467.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马桥镇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马桥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马桥镇规建办。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1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翁俊伟 联系地址: 剑川路1980号

联系电话: 64090107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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