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2017-01-06 10:55:56
(沪〔闵〕征地补告[2017]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78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华哈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江川机件厂、上海江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在川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机械厂、上海闵行汽车修配厂、闵行区马桥镇金星村第七小组、闵行区马桥镇彭渡村第九小组、闵行区马桥镇彭渡村第七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5485.3平方米、建设用地 43563.1平方米、未利用地 2857.2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81905.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马桥镇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马桥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2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马桥镇规建办。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月1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马桥镇规建办。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翁俊伟 联系地址: 剑川路1980号
联系电话: 64090211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17]第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733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梅陇镇华一村、华一村三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0742.8平方米、建设用地 5833.9平方米、未利用地 23.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660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梅陇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2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月1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储大臻 联系地址: 梅陇镇北街6号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17]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78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梅陇镇行南村二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4704.8平方米、建设用地 29165平方米、未利用地 925.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34795.5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梅陇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梅陇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2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月1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储大臻 联系地址: 梅陇镇北街6号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17]第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79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梅陇镇永联村九组、永联村六组、永联村七组、永联村十二组、永联村十组、永联村四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45054平方米、建设用地 8323.6平方米、未利用地 1803.1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55180.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梅陇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2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月1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储大臻 联系地址: 梅陇镇北街6号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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