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恩县人民政府2017-10-27 17:13:14
关于宣恩县白鹤井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白鹤井片区内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拟对珠山镇白鹤井棚户区进行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380 号)等相关规定,拟依法对白鹤井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宣恩县白鹤井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主要包括原县委大院住宅小区、原县政府大院住宅小区、原县人大住宅小区、原检察院住宅小区、原广电局住宅小区)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宣恩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宣恩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宣恩县白鹤井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专班
五、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房屋装饰装修;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请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顾全大局,自觉遵守通告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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