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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园区工矿仓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政国土征补公告〔2017〕12号)

来源:商洛市国土局2017-09-28 09:28:42

商洛市国土资源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商政国土征补公告〔2017〕12号

根据省政府2017年3月8日陕政土批〔2017〕49号和省政府2010年4月7日陕政土批〔2010〕17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园区工矿仓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以沙河子镇政府征迁工作办公室与村组共同勘测的位置和面积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沙河子镇政府成立的征迁工作办公室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6万元/亩。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以与村组签定的补偿协议为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沙河子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

五、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设施)

1、砖混结构房屋500-65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房屋400-500元/平方米。

3、土木结构房屋300-400元/平方米。

4、简易房(可住人)150元/平方米。

5、简易棚80元/平方米。

6、砖围墙180元/延米。

7、土围墙80元/延米。

8、水泥地面:厚度15公分以上90元/平方米;厚度15公分以下60元/平方米。

9、砖混门楼5000元/个。

10、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元/平方米;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元/平方米;简易厕所80元/平方米。

11、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米以下(含2米),5000元/眼;口径2-2.5米(含2.5米),7000元/眼;口径2.5-3米(含3米),10000元/眼,口径3米以上,20000元/眼。

12、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000元/眼;压水井800元/眼(含设施)。

13、堆沙、堆石15元/立方米。

14、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150元/米;横截面0.5-1平方米(含1平方米),110元/米;横截面0.5平方米以下(含0.5平方米),7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15、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80元/延米;高度1-1.5米(含1.5米)120元/延米;高度1米(含1米)以下8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100元。

16、石埝:浆砌150元/立方米;干砌100元/立方米。

(二)其它附着物补偿

1、专业果园、专业绿化树园:

①栽植三年以上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专业绿化树园等:胸径1.5公分以下6000元/亩;胸径1.5-2公分1万元/亩;胸径2-5公分1.5万元/亩;胸径5-10公分2.6万元/亩;胸径10公分以上3.3万元/亩。

②以农作物为主套栽的一至三年的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等:胸径2公分以下2500元/亩;胸径2-5公分3500元/亩;胸径5公分以上5000元/亩。

2、零星果树:胸径(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主干直径)2公分(含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200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3、零星用材树:胸径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元/棵。

4、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5、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200元/亩。

6、专业经济树(绿化)苗圃:一年内的3500元/亩,一至二年的4500元/亩,二至三年的6000元/亩,三年以上的8000/亩。

7、同地块内含多种种植物的,以主要类型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他不再予以补偿。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上述之外的其他附着物和特殊拆迁物的补偿标准,征迁办公室参照该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上报商丹园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研究决定。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荒山、河滩及其他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

4、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种植的树木、药材等。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方式由沙河子镇政府直接兑付到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七、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

八、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商洛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14—2035825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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