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2017-10-23 10:46:47
2017年10月23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下月起我市施行新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表示从下月1日起,《河源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为36元/亩/年,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为河源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单位。
据悉,省、市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从下往上逐级申请的方式,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配套安排补贴资金随省级补贴资金一起发放。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办法》指出,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含省级补助),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为加大村集体统筹使用资金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经济补偿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办法》要求,县区、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对经济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金发放、资金使用、资金存余等情况。
《办法》还强调,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的组织,有责任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若有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外,其当年的补贴资金要予以扣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单位给予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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