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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请求意见稿)

来源:惠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11-24 09:19:21

11月16日,惠州市国土局网站发布《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请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从补贴资金的标准、使用途径和使用范围、审计监督等方面做出修订。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拟提高2倍,调整后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为不低于30元/亩/年,惠东、博罗及龙门不低于15元/亩/年。

附原文内容:

公开征求对《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中要求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的要求,我局组织对《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3〕号55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情况》和《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或书面形式反馈至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规保科。

联系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规保科

电子邮箱:gb2167322@126.com

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7号(邮编:516003),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附件一: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高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积极性,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决定对《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3‟55 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 „2009‟3 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依据: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 号)是广东省各市制定基本农田经济补偿的依据文件,所以需要在第一条的制定依据中增加该文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州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小组(或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可将补贴对象 落实到具体农户)、国有农场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修改依据:根据调研反馈,因各地民俗或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同,有部分地区的补贴资金需发放至具体农户手中,否则容易引起群众的误会,所以在该条款中明确补贴对象可以为农户,让补贴资金在往基层拨付时有法可依。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仲恺高新区为不低于 30 元/亩/年,惠东县、博罗县及龙门县为不低于 15 元/亩/年。”

修改依据:因省政府在对惠州市历年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中均指出惠州市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相对于自身经济发展程度来说偏低,需要适当提高。同时,在修订本次补贴标准时参考了汕头、茂名、中山和佛山等地的经济总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补贴金额标准等指标,拟定各县(区)的补贴标准。

另外,考虑到各县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较大,保护任务较重,如果补贴标准和区一致的话将对各县地方财政造成较大压力,因此将 3 个县的补贴标准初步拟定为 15 元/亩/年。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 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修改依据: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 7 号)第二条第(二)点进一步细化、扩展补贴资金的使用途径和使用范围。

五、将第九条第(一)点修改为:“市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监察、市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各县(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市财政局应确保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并会同市国土局向各县(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市审计局应依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区)政府负责成立县(区)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小组,参照市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统筹县(区)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核实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镇(街道),同时加强对镇(街道)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

修改依据:在惠州市现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中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较为模糊,为了厘清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及职责,需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

六、将第九条第(四)点修改为:“县(区)、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发放到村民小组或具体农户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修改依据:因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属于行政拨款,使用时需要接受公众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但惠州市现有大部分村民小组及具体个人没有对公账户,补贴资金发放后容易出现监管难的情况,因此需明确村民小组或具体个人在使用前需进行公示。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附件二: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 号)中"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惠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州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小组(或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可将补贴对象落实到具体农户)、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仲恺高新区为不低于 30 元/亩/年,惠东县、博罗县及龙门县为不低于 15 元/ 亩/年。

本办法实施 3 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惠城区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筹措,其余县、区自行筹措。市、县级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七条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臵超过 6 个月的。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省的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 号)规定程序办理。

(二)由市级财政负担的惠城区的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惠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据与惠城区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报经惠城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4 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于每年 6 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至惠城区财政,由惠城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三)自行筹措补助资金的县、区由各县、区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办法。

第九条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监察、市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各县(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市财政局应确保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并会同市国土局向各县(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市审计局应依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区)政府负责成立县(区)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小组,参照市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统筹县(区)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核实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镇(街道),同时加强对镇(街道)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

(二)县(区)、乡镇(街道)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三)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四)县(区)、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发放到村民小组或具体农户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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