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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岳西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2017-10-19 16:14:27

岳西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宜政发[2017]1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岳西县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强组织引导,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以人为本,依法推进。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开展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改造目标

市下达我县2017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改造住房311户(套),改造面积22614平方米,计划总投资10685万元。

三、改造范围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差、配套设施落后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合理界定。我县2016年计划对原建西厂和米机分厂棚户区进行改造。

四、改造方式

根据《岳西县城镇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和《岳西县庆源厂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或房票安置。

(一)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界定。原则上以查档核实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证明标注的用途、面积为准。无“规划证”、“土地证”、“房产证”的自建房,原则上不能作为补偿安置的标的物,但视其历史原因及实际情况,经评估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计入应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征收房屋估价办法评估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被征收房屋房票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房票安置补偿价款构成=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单价(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按如下标准折算:被征收房屋是一层平房的按1:1.4计算应安置面积;两层楼房的按1:1.3计算应安置面积;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1:1.2计算应安置面积。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在按比例折算后,每户可增购不超过15㎡的安置面积,增购价格按建筑安装成本1200元/㎡计算;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的,住户可按照建筑安置成本1200元/㎡增被至50㎡。

5、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装潢、附属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补偿,按重置成新价评估予以补偿。

(二)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1、宣传发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宣传和政策解读,召开动员会。

2、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棚改部门对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择。在动员会上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被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2、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逐户上门登记评估,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公示、答疑、出具评估报告。

(四)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安置方式、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征收人足额支付补偿、奖励或开具房票。

(五)搬迁补助和奖励

1、搬迁费:每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往返两次)1000元。

2、临时过渡安置: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租补助标准按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计算(户补助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户,给予4个月临时过渡补助;选择房票安置的,自协议之日起补助12个月,被征收人房票购买期房的据实支付至交房之时,并增补4个月(总计不得超过24个月)。

3、奖励

①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30天以上(含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5000元,提前20天以上(含20天)奖励10000元,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奖励5000元。

②搬迁户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拆除房屋,提前搬迁腾空拆除完毕并申报验收合格的,每提前1天按房屋补偿款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

③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

④未在补偿安置期限内搬迁的,除不享受搬迁奖励外,选择房票安置的,取消增购15㎡安置面积的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解读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造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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