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冶市政府2017-10-18 15:09:03
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法规规定,现将《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
二、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9406497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冶市永安路2号(东鑫社区斜对面),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435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面对面方式反映意见,可前往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大冶市永安路2号东鑫社区斜对面)找工作人员当面反馈意见;接待人:朱潞,联系方式:8720055。
三、反馈意见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馈意见。同时,要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结合本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主体
(一)征收范围:
市赵保湖良种场地块内的房屋已经市农科所处置给内部无房困难职工,本次共计征收房屋40户,集体职工宿舍,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647㎡。
(二)征收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大冶市农业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60天,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
二、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
(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
(十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
(十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十三)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补偿政策
(一)房屋补偿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按处置房屋复核建筑面积砖混2500元/㎡、砖木2300元/㎡标准),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通过房地产市场自主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
2.被征收人自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考虑该垦区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砖混结构360元/㎡、砖木结构280元/㎡、简易结构180元/㎡。
对被征收人符合大冶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优先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已装饰装修的,由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与被征收人依据新旧程度和档次不同,分别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150元、80元、4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树木、围墙、地坪、挡土墙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执行;未明确或超过标准的,由已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四)搬迁补偿
处置房屋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按500元/户标准发放搬迁补偿;50㎡以上的,按800元/户标准发放搬迁补偿;家用设施有电话的移装120元/部、宽带移装116元/户、有线电视移装300元/户,空调移装400元/台、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移装600元/台,按实际移装家用设施计算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偿
处置房屋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按400元/月.户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50㎡以上的,按500元/月.户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期限为六个月。
(六)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自通知签约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奖励5000元/户;在20日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奖励3000元/户;在30日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奖励1000元/户;超过30日签约无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协议的,按处置房屋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
3.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以残疾证为准)且长期在此处居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房屋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四、本方案中关于“户”的认定,以公房出让协议为依据,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核实认定。
五、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地面附着物 | 水泥 | 10CM以下 | m2 | 40 | 抢建、抢栽不予补偿 |
地坪 | |||||
围墙 | 砖石结构 | m3 | 80 | ||
挡土墙 | 石头浆砌 | 200 | |||
石头干砌 | 160 | ||||
砖砌 | 130 | ||||
排水沟(含沟盖板、浆砌片石) | M | 100 | |||
房屋 | 胸径20CM以上 | 棵 | 25 | ||
前后 | 胸径10-20CM | 15 | |||
树木 | 胸径5-10CM | 10 | |||
胸径5CM以下 | 1—2 | ||||
果树 | 盛果 | 80 | |||
初果 | 30 | ||||
幼龄 | 10 | ||||
树苗 | 2 | ||||
未明确或超过标准的,以已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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