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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的意见

来源:济宁市国土资源局2017-10-17 10:38:56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的意见

济国土资发〔2017〕80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确保拟供地来源合法、补偿到位、权属界址无争议,依法依规供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保来源合法。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确保来源合法。未经依法批准收回、收购、征收,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不得实施供应。

二、严格落实补偿。除房屋安置按照安置协议实施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全额支付。被征地单位出具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全额到位证明或财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单位出具全额支付证明后,可以将被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的,按照收回、收购协议的约定实际交付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将其纳入储备,并按照约定落实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应将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除保留建筑外,其他建筑物均已拆除;

(二)房屋征收公告已发布;

(三)全部补偿协议已签订;

(四)个别补偿协议未签订但规定时限内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结且支持房屋征收并依法完成强制执行程序。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就以上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是否满足给予说明。

已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但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报市、县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及时完成注销登记。批准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或将登记证书公告作废。

四、认真开展权籍调查。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安排勘测单位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权籍调查,填制权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

五、做好储备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规定,单独对储备土地实行专门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征地补偿费到位证明;

(四)原为化工、农药、医药、印染、焦化、电镀、电池、制革、石油加工、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的,应当单独作出说明;

(五)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意见、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六)本宗或临近地下资源已经开采、存有地质灾害危险的,应当单独作出说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涉及第(四)、(五)、(六)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在登记薄及证书上予以标注。

六、有序衔接供应及供后登记。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将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方可实施供应。储备登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资料应当同时满足供地及供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要。负责征地、储备、登记、供应工作的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储备土地的权属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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