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0-12 15:06:56
为提升广元市城镇化率水平,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精神,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紧紧围绕我市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持续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2.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落实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政策。统一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标准。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推动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3.坚持重点突破。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及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非户籍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已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举家进城落户,逐步带动新增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4.坚持分类施策。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人为造成农民“被落户”。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探索空间。
二、落户政策
(三)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保障措施,不断增强城镇户籍吸引力,积极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在城镇落户。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完善居住证管理办法,鼓励非城镇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保障重点群体进城落户。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异地搬迁进城人员、新生代农民工、集中供养自愿转户的农村特困人员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制定细化措施,吸引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工作生活地落户。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中职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限制。调整完善城镇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鼓励农村居民在城镇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建立政策激励制约机制。鼓励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享有等同权利。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清理仍保留农村户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及历年已用地未转非的城中村农村居民等人员的户籍,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配套政策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并落实好省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按各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量和县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引导和调动各县区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项目支持力度。建立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机制。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原则,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调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开展对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对闲置土地分类推进处置,形成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坚持多种举措,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采用PPP模式、政府引导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在债券资金安排上,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和停车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垃圾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规划,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规范PPP项目实施,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投资效率。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授信支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方式和政府监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
(十一)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2018年基本完成“七权同确”,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推进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的整合。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7年每个乡镇至少有1个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2018年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条件自愿有偿退出(转让股份)建立产权制度基础。落实和严格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适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出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权利。加快完成“三权分置”改革,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经营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集体对举家进城居住生活农户退出宅基地补偿。探索试点土地银行,加快建立市、县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架构的土地银行体系,增强对农户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收储能力和开发能力,优化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环境。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没有退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按政策规定享有有关惠农补贴政策。落户城镇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同原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城镇低保、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残疾人救助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十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机制。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覆盖范围,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落实国家促进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与地方住宅设计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用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和异地就医服务。其中,在城镇就业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切实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进城落户农民跨制度、跨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并就业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鼓励农民工参保。参保人员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十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市、县区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落户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相关录取优惠政策。充分考虑户籍制度改革和转移人口对城区各学段就学需求,为教育发展和城区学校扩建预留土地,严格落实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相关规定,科学合理配置城区教育资源,确保城区学位的充足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十六)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培训机制。推行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为目标,分类开展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技能培训,推动农民工稳定有序融入城镇。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基本消除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无技能从业现象;对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或学徒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促使其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鼓励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农民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提高其创业能力的创业培训;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在岗广元籍农民工为重点,依托各级劳务培训基地开展劳务品牌培训。建设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把失地农民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保和岗位补贴;积极开展“春风行动”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周四招聘会等招聘活动,搭建转移就业平台,按规定落实就业服务补贴;大力开展农业转移人员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就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转移人员在城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到2020年,力争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都能免费接受一次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七)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深入开展我市行政区划设置调查研究,核报省批准后,合理调整城镇建制,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着力解决城镇规模和空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壮大城市规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区域副中心建设,增强人口集聚能力。进一步积极探索城镇管理体制改革,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改设街道办事处。梳理镇一级享有的各项政策,对今后改街道办事处的镇,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推进我市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撤县设市、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行政区划调整,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前期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申报程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委编办)
(十八)转变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对条件成熟的、符合改居民委员会标准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实行“村改居”。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原则上城市按2000-4000户、城镇按700-2000户、农村按300-1500户常住居民的规模设置社区。新建商品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农村拆迁新建小区和移民新区,凡达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的,应及时组建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调整充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及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法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推选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等义务服务负责人,构建能满足居民群众服务需求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稳妥推进农村政企分开、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管理分开,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对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超过70%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新设镇或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机制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设在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机构,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筹推进的实施意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全市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推进办)
(二十)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N”政策体系,以本《方案》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市教育局负责制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配套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完善转户居民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指导各地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探索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依法自愿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市统计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统计,收集各方数据,实现数据的集中共享。
(二十一)建立信息体系。以县区(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元,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探索构建诚信积分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督促检查考核。开展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通过采取专项督查、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科学反映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水平。健全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户籍、土地、教育、财政、社会保险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要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督导,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强化审计监督,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重点关注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推进办)
(二十三)深入引导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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