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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泸州市印发《泸州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08-25 08:37:09

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8月18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泸州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4%左右。《方案》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于9月30日前,研究出台保障城镇落户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住房保障等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到城镇化落户的配套政策实施办法。

《方案》提出,要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现城镇落户“全放开零门槛”,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在城镇落户;进一步完善公共户口落户政策,实现公共户口街道、乡镇、两城三园区等全面覆盖;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完善居住证管理办法,鼓励非城镇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在职及新录用人员中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从政府层面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财政支持力度

市级财政建立市对区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引导和调动区县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区县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中心城区、县城、乡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县要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

资金支持力度

建立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较多的区、两城三园区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建立投融资机制

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债券资金安排上,要向吸纳非户籍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下管网和停车场建设、垃圾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授信支持。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行政区划调整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合理调整增设城镇建制,着力解决城镇规模和空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支持泸县撤县设区、合江撤县设市、壮大城区规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支持古蔺撤县设市,加快区域副中心建设。积极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扩大县城区规模,增强人口集聚能力。积极探索城镇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梳理镇一级享有的各项政策,对今后改街道办事处的镇,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依据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动,及时完成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调整工作。

从居民层面看:维护城镇落户农民各项权益

继续享受农村合法权益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多权同确”,2019年前基本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巩固提升工作。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法定范围内,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探索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给予自愿退出农村“三权”到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次性补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政策规定享有相关惠农补贴政策。

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建立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将进城市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租房货币化。落实国家促进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进城落户人口,可按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和异地就医服务。各级医保经办部门按规定进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进城落户人口跨制度、跨地区参保转移接续。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

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并就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鼓励农民工参保,参保人员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的非户籍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区县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就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义务教育就读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就近入学的权利。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域镇落户人口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确保城镇落户人口子女在落户地报名参加高考,并在户籍和学籍年限符合要求后享受当地的有关录取政策。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和转移人口目标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学校合理布局,县域内教师交流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

完善转移人口培训机制

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工企业应根据岗位需求,针对性开展岗前培训或就业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户籍迁入泸州市城镇的非户籍人口在参加职业培训后,可优先推荐工作岗位。

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一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办好一批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接受1次基本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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