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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最新版)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10-09 16:11:38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淄政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经淄博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2017年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收入标准。2017年,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流动人口)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分别为:张店区30291.2元、淄川区27208.8元、博山区26420.8元、周村区26050.4元、临淄区30234.4元、桓台县28056元、高青县21934.4元、沂源县26428.8元、高新区30808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住房困难标准。2017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财产标准。2017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财产标准为: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2016年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80%,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80%。

(四)补贴面积标准。2017年度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五)市场租金标准。2017年度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90元、淄川区5.70元、博山区5.28元、周村区5.38元、临淄区7.42元、桓台县7.20元、高青县7.43元、沂源县5.83元、高新区8.12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收入标准。2017年,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张店区37864元、淄川区34011元、博山区33026元、周村区32563元、临淄区37793元、桓台县35070元、高青县27418元、沂源县33036元、高新区38510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住房困难标准。2017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财产标准。2017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财产标准为: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2016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四)租金标准。政府统一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5%;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于户口所在区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15%;其他家庭(低于户口所在区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80%。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请按照相关规定和上述标准,落实好住房保障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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