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7-09-21 10:46:57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经营权入股这一流转方式逐渐被土地承包权人和企业所接受并呈发展之势。那么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条件、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19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35条第4款:“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条件
1、要求入股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固定的非农收入来源;
2、要求被入股企业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3、至于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较弱,流转更为自由,以其入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入股本质上是一种市场投资行为,必然存在市场风险,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虽与转让有较大区别,但同样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效果,会使入股农民在入股期内长期脱离自己的土地,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丧失对土地的利用和处分权。
为此,对于家庭承包土地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
(1)入股应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但是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展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比如《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第3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山西、天津、湖北、福建南平、安徽、山东、江苏、辽宁、新疆等地方性法律文件均有相似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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