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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娄底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09-20 15:53:52

娄底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受益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函〔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娄底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合法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1.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2.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行属地管理,由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承办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为辖区内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填写《娄底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会同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缴存人)签订《娄底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绑定住房公积金代扣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开户,可将原有个人账户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继续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定额缴存,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娄底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额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当年保持不变,次年按管理中心要求重新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能降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娄底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且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由本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好转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在欠缴当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灵活就业人员重新汇缴时,须补齐中断期间的应缴存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已封存或停缴的账户,如本人及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且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时须提供一名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联系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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