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大同日报2017-09-07 08:38:05
根据《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蓝”攻坚保卫战相关会议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涉及御东水泊寺乡的房屋征收补偿,仍执行同政发【2009】42号文以及御东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征房屋实行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涉及新旺乡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古城内棚户区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城中村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执行;涉及马军营乡房屋征收补偿,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宋庄新村、下皇庄整村、安家小村整村、陈庄整村,上述范围的公建、平房、土二楼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
三、征收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参照同政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符合安置的条件为:室内净高2.2米以上(含2.2米),适合居住且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永久性房屋。
符合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属村民的,正房、南房合并安置,140平方米封顶;属非村民的只安置正房,140平方米封顶。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区域涉征的平房及土二楼,相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房屋面积补偿价格为2800元/平方米。
上述涉征房屋安置面积以外的房屋面积以及附属物,均给予一次性评审价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政府先补贴到45平方米,再保障到60平方米,仍需增加安置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在45平方米~60平方米之间的,政府以保障价加政府限价给予不超过20平方米的优惠,仍需增加安置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含60平方米),可享受政府限价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安置区位置市房管局下发后及时公布,各类价格以政府公布的相应安置区的价格执行。
五、搬家费以及奖励金
(一)搬家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住户均可领取一次搬家费,按安置面积支付过渡费10元∕平方米,凡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住户600元封顶。选择期房安置的住户可领取两次搬家费。
(二)奖励金:
1.选择现房安置的住户,2017年11月1日以前搬迁并交房的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100元∕平方米,6000元封顶。奖励的基数以相关部门认定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内正房安置面积为准;无《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住户,以确权后认定的正房安置面积为准。
2.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2017年10月15日前已搬迁户,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安置面积为准,一次性奖励500元∕平方米;
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已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一次性奖励200元∕平方米;
2017年11月1日以后搬迁的住户,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六、选房顺序:按房屋验收单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号,先拆先选。
七、本实施方案,由大同市南郊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仅适用于南郊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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