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2017-03-08 11:53:0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北都街等三十七条道路土地房屋征收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建康里7号楼、康乐里4号楼、军分区家属楼4号楼5号楼及其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搬迁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4月1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征收楼房区域内的平房、土楼房,按《古城内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平方米单价由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和每平方米提前搬迁时间奖励三部分构成。
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合计为:2000年以后(含2000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
建造年代以市建委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或大同日报公示时间为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提前搬迁时间奖励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单位产等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御府、大西街1号(B类回购商品房)、五州帝景、观澜华府(D类回购商品房)、开源嘉苑、锦华家园、魏都新城。
1.政府建设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1)锦华家园、魏都新城: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平方米;市场价按3600/平方米结算。
(2)开源嘉苑: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平方米;市场价按3400/平方米结算。
2.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1)御府、大西街1号: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8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2)观澜华府、五州帝景: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6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四)营业性商铺产权调换方式
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进行补偿;选择御东政府指定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2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选择同泉路安置区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1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
(五)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评估机构提供价格为准)为主,也可在政府安置区内调换。
(六)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价格补偿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期房搬迁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现房搬迁的被征收人和选择货币化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补偿;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六、搬迁时间奖励及提前搬迁时间奖励
(一)搬迁时间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不再享受提前搬迁时间奖励)。
(二)提前搬迁时间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楼房)享受提前搬迁时间奖励(不再享受公告规定的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时间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时间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时间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时间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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