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9-01 14:48:33
保定市涞源县又要征地了!一大波2017年最新征地公告来袭!快来看看补偿安置标准是怎么定的!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2号
涞源县2016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6]1289号,此次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0.0369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369公顷),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9274公顷,共计0.9643公顷。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6]12号文件。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涞源县2016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征收山区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所征土地涉及1个区片,位于I区片,区片价187.5万元/公顷,该批次涉及1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水云乡村集体农用地0.0369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369公顷),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9274公顷,共计0.9643公顷。土地补偿费111.2513万元,无青苗补偿费,无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支付方式为集中支付。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3号
涞源县201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6]1339号,此次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5.2163公顷(其中耕地14.7858公顷、农村道路0.430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874公顷,共计15.3037公顷。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6]12号文件。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涞源县201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所征土地涉及1个区片,位于III区片,区片价105万元/公顷,该批次涉及1个地块1乡镇2个村,其中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白石山镇白石口村集体农用地0.0065公顷(其中耕地0.0065公顷),白石山镇荆山口村集体农用地15.2098公顷(其中耕地14.7793公顷、农村道路0.430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874公顷,共计15.3037公顷。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1.2万元,土地补偿费共计1608.0885万元,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和特殊用地。
支付方式为集中支付。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4号
涞源县2016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6]1340号,此次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3382公顷(其中耕地1.3266公顷、农村道路0.0116公顷),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8863公顷,共计2.2245公顷。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6]12号文件。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涞源县2016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征收山区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所征土地涉及1个区片,位于I区片,区片价187.5万元/公顷,该批次涉及1个地块1个办事处2个村,其中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东关村集体农用地0.3521公顷(其中耕地0.3521公顷)、未利用地0.8863公顷;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水云乡村集体农用地0.9861公顷(其中耕地0.9745公顷、其他农村道路0.0116公顷)共计2.2245公顷。土地补偿费350.6213万元,无青苗补偿费,无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支付方式为集中支付。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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