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8-31 09:26:26
商品房涉及面广,权利义务复杂,为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然而,商品房开发商利用合同制定方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附加协议的形式对示范文本条款进行大量修改,排除或者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
8月29日,《深圳市消委会关于房地产预售买卖合同附加协议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的通报》发布,指出房地产领域存在12大陷阱,消费者买房签协议时需谨慎。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卖人否认补充协议当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借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2、出卖人利用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为己设置免责条款;
3、出卖人绝对地将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样板房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根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4、出卖人逾期交房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对等,涉评条款在同样违约的情形下,无论是解约期限还是违约金设定,均对买受人一方不公平,应当进行调整;
5、“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其适用范围有边界,如天气因素、第三者过错行为等是可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
6、项目原监理单位为出卖人所聘请并支付监理费,竣工验收经其确认认可,由其作为买卖双方质量争议的裁决者无法保证公平公正,应由与买卖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检测结果为准;
7、对原规划、设计任意变更及免除通知义务,市消委会认为出卖人此举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8、出卖人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大堂、电梯间等物业,规定为出卖人所有,此举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9、按揭不成不论原因均需要买受人一次性付款或短期内一次性付款,市消委会认为按揭不成的原因有多种,一概要求买受人承担一次性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10、不论逾期付款金额大小,出卖人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设定不公平不合理;
11、不合理规定以预缴物业服务费为交房条件,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入伙后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与出卖人无关,不应当作为出卖人交房的条件;
12、买受人需在房屋产权期限内“终身”向出卖人缴纳物业服务费,但对该笔费用的具体内容未作说明,买受人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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