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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长安区《省体育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长安区政府网站2017-08-29 08:50:59

8月24日,从石家庄长安区官方网站获悉,关于《省体育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方案》中提到,征收范围是中山路以南、河北师大以北、师大宿舍以东、体育大街以西。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9866元/㎡。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893元/㎡。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住宅1#、2#楼。

省体育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以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石政函[2012]38号);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15号);

(三)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省体育局宿舍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证[2012]7号);

(四)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规划条件编号:GHTJ2017061号)、项目用地红线图、用于征收规划总平面图;

(五)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省体育局宿舍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006号);

二、征收范围

中山路以南、河北师大以北、师大宿舍以东、体育大街以西(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七、生效条件

(一)项目内签订附生效条件协议的数量达到项目范围内总户数的90%,征收补偿协议予以生效。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毕结算及交验房手续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内容开始计发过渡费。

八、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9866元/㎡。

2、产权调换房屋

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893元/㎡。

(三)公摊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建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签约交房奖+货币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1次;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计发1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7、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后,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8、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后,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9、货币补助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进度,政府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补助费。

(3)、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家庭它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且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

(4)、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

 

凡在上述的奖励货币补助费期限内,未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贴近原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差价)。

3、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住宅1#、2#楼。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0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6、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2次计发;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2次计发;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按2次计发。

(4)有限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两次计发。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两次计发。

7、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8、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9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9、产权调换优惠办法

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调换、贴近户型面积安置”的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内的(含30㎡),按平均优惠价6168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的面积,按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8893元/㎡±楼层差价计算。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协议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20日),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

(3)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协议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按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8893元/㎡楼层差价计算。

九、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民,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产权人),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查核实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

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具体事宜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十一、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房屋的使用性质或面积有异议的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十三、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凡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十四、其他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的,自发布产权调换房屋交房通告之日起免收一年物业管理费,一年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办理征收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产权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产权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不允许分套补偿);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交由合法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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