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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2017-12-01 10:45:27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关于《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7年 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公示的《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废止。)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相关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

联系电话:18132084229、18132084209

附:《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15号)对省测绘局宿舍改建项目实施启动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石政函[2012]38号);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

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15号);

(三)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省测绘局宿舍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证[2012]23号);

(四)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规划条件编号:GHTJ2017071号)、项目用地红线图、用于征收规划总平面图;

(五)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省测绘局宿舍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19号);

(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公布省测绘局宿舍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征收范围

中山东路以南、省体工大队宿舍以北、国大集团宿舍以东、翟营大街以西(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七、生效条件

(一)项目内签订附生效条件协议的数量达到项目范围内总户数大多数以上,征收补偿协议予以生效。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毕结算及交验房手续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内容开始计发过渡费。

八、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1)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

均价格为19800元/㎡。

(2) 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多层楼房(商业),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2500元/㎡。

2、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800元/㎡。

(三)公摊补助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签约交房奖+货币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1次;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计发1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1次;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1次。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后,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7、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后,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8、货币补助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含90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补助费。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享受以上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3)、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4)、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

9、在办理完毕交验方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贴近原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差价)。

3、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住宅1#、2#楼。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6、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2次计发;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2次计发;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按2次计发。

(4)有限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2次。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2次。

7、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8、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9、产权调换优惠办法

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调换、贴近户型面积安置”的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内的(含30㎡),按平均优惠价6168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的面积,按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8800元/㎡±楼层差价计算。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20日),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

(3)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按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8800元/㎡楼层差价计算。

10、在办理完毕交验方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九、非住宅房屋(公产房屋)的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公产房屋)、附属设施设备、附着物补偿具体事宜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设施设备补偿,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规定执行。

十、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民,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产权人),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查核实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

十一、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房屋的使用性质或面积有异议的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十三、其他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的,自发布产权调换房屋交房通告之日起免收一年物业管理费,一年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凡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十五、办理征收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产权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产权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不允许分套补偿);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交由合法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六、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一)建筑类型

钢筋砼剪力墙结构。

(二)建筑层高,具体层数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室内装修标准

1、分户门:普通安全门;

2、内门:普通胶合板门;

3、窗:塑钢中空玻璃窗;

4、内墙面:卧室、客厅内墙面刷内墙涂料;厨房、卫生间内墙面瓷砖;

5、顶棚:刷内墙涂料;

6、地面:厨卫地面铺瓷砖,其余全部为水泥砂浆地面;

7、厨卫:厨房内预留一只取水龙头,安装一只洗菜盆。每个卫生间预留一只取水龙头,安装一只洗手盆,安装一个坐便器,暗卫生间设排风道;

8、阳台:塑钢窗封闭;

9、采暖:地暖,集中供热,分户控制,预留分户计量表位;

10、燃气:天然气管网供气,分户计量;

11、供水:市政管网加压供水,分户计量;

12、排水:材料采用PVC管材;

13、供电:一户一表,照明、插座、空调分路设置,照明采用普通白炽灯泡;

14、电话:预留有线电话插座;

15、电视:预留有线电视插座;

16、网络:分户预留宽带网络接口。

(四)公共部位

1、外墙面:刷外墙涂料;

2、楼梯间:水泥压光地面,墙面、顶面为混合砂浆,刷白色内墙涂料;铁楼梯栏杆安装扶手;

3、单元门:设楼宇对讲系统;

4、电梯:品牌电梯;

5、道路:小区道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便道采用便道砖;

(五)其它

其他未说明部位均按国家规范或相关规范要求设置。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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