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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珠海房产新政!因这个情况购房的,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来源:珠海市地税局网站2017-08-29 08:43:10

为切实做好台风“天鸽”自然灾害税收减免工作,积极支持纳税人灾后重建,珠海市现将灾害及捐赠各项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自然灾害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供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五、车船税

(一)对受地震、洪涝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六、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七、土地增值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印花税

(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九)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十)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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