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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子女继承房产等情形免征契税!

来源:土流网2021-09-18 16:43:15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新契税法表示子女继承房产、夫妻过户等情形免征契税。

一、契税税率标准:

契税税率标准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需要缴税的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三、契税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四、免征契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情形: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期回顾】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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