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8-15 09:08:40
9月开始,南宁人办理房产继承或将更加简单方便了。昨日,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申请人可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直接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现状:继承权公证耗时长费用高
据悉,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司法部和当时的建设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时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这一制度对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预防产权纠纷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从另一方面看,继承权公证手续较繁杂,耗时也较长,还需要支出不低的费用。记者了解到,目前房产继承权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公证费及房产评估费两部分。其中公证费、房产评估费一般按房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比如一套常见的评估价值60万元的房产,南宁某公证处的公证费率为0.8%,收取的公证费就是4800元,房产评估费一般按评估价值的0.5%计收,也就是3000元,这意味着办理该套房产的继承权公证至少需要花费7800元。另外,由于业务量大,在南宁办理继承权公证,往往还需要排几个月的队。这让一些急于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的市民,感到既无奈又无助。
除了办理繁杂的公证手续,另一种方式是经法院裁定继承。法院裁定继承耗时较公证要短很多,费用也低一些,但通过该方式继承,往往需要以“哥哥告妹妹”等形式来实现,许多市民在感情上又觉得难以接受。因此,不是到了迫不得已的时候,很少人会选择上法院。
新政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则》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规则》的正文部分,第二部分为附件。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共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规则》制定的原因、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办法。
第三条是本《规则》的主要部分。明确了申请人提交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继承材料查验的程序、查验事项及具体方法等内容。
1.关于办理流程问题。申请人提交死亡证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2.关于办理窗口设置问题(便民举措)。由于不动产权利继承法律关系复杂,申请人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参与继承申请材料的查验,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办理过程耗时较长,因此,登记机构将设立专窗及专门的继承材料查验办公室办理此类登记的材料接收及查验工作。
3.关于继承材料查验问题。继承材料查验是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审核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规则》的主要内容。在《规范》第1.8.6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则》明确了继承材料查验的程序及具体要求,指导登记机构通过查验申请材料、询问当事人、见证当事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措施,核查材料真伪,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及相关情况,综合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判断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争议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该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
值得申请人注意的是:只有在申请人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材料齐全、不动产无权属纠纷、无抵押、查封等转移限制条件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才会受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因此,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参加材料查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申请人或到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弄虚作假,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查验过程中,如出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继承的不动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等情形,查验工作即时中止。查验中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能满足材料查验条件并重新约定查验时间的,查验终止。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示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咨询了解清楚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等相关人员,就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备齐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避免登记错误或登记办理过程中出现反复。
4.关于继承材料查验公告问题。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规定,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时,申请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前来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材料查验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为保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构在查验开始前在登记机构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对查验事项进行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按时到登记机构行使权利。公告时间不包含在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时限内。
5.关于审核登簿前的公告问题。根据《规范》第1.8.6.4条规定,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还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继承登记事项登簿前,应当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将中止登记过程,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后办理登记。公告时间及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包含在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时限内。
第四条明确本《规则》的有效期限。目前,各地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均处于起步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做法可供借鉴;《规则》在我市实行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故本《规则》作为试行版本,有效期限两年。本试行《规则》有效期界满且符合《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由我局按程序另行公布实施。
(二)附件部分
《规则》附件部分主要为查验工作所涉及文书、公告等14个示范文本。包括:
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3.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4.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5.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8.询问记录;
9.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12.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1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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