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8-03 08:49:22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努力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转型绿色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草原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收购或者租赁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全面划定市级、县级公益林,逐步建立健全市、县级两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财政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按照中央部署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湿地。健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市县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以洞庭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为重点,研究建立省级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湘江流域退耕还林还湿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组织开展全省湿地生态效益价值评估。(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三)水流。持续推进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在资水、沅江、澧水等主要河流源头区、城区敏感河段以及洞庭湖、东江湖等重要湖库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进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改善和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全面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启动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四)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财政支持力度。制定完善休耕补贴政策,对在重金属污染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采取扶植政策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种植绿肥、农作物秸秆还田、低毒生物农药和环境友好型地膜,大力推进种养结合。进一步完善新增耕地耕种补助制度。逐步将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退出基本农田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并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补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五)草原。在我省武陵山区、罗霄山区、湘资沅澧四水流域和洞庭湖区水源涵养区实施草地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给予禁牧补助,鼓励人工种草养畜和标准化养殖设施建设。扩大新一轮退耕还草规模,争取我省武陵山区、罗霄山区退化草原纳入国家退牧还草工程范围。(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部署,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渔业、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部署推进水资源费改税制度改革,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投资,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渠道。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地税局负责)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按照"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的原则,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脆弱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红线管控配套制度研究,建立完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补偿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补偿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负责)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流域为重点,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研究制定以市州为主,省级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与周边省份沟通协调,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积极探索环东江湖流域等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加强森林、耕地、湿地、水、空气、生态保护红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实行省内跨界水体水质在线监测制度,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布局,建立水土流失动态监控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体系,加强全省森林、湿地生态效益价值评估工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理论、生态服务价值、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技术等课题研究。(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定量化评估制度,深入开展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生态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在长株潭地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探索水权制度建设,鼓励水权转让。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总量及配额分配工作,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完善森林生态价值补偿机制。加强林权交易服务、林业产业金融服务、林业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和林业中介服务,探索建立区域性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扩大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完善政府两型采购制度,定期发布两型产品目录,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支持和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布局我省,并向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将25度以上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的坡耕地基本农田退耕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优先提高贫困地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为生态护林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负责)
(七)加快推进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配套政策。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研究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指导协调,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要对相关生态建设和保护补偿试点加强调度协调,对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针对重大问题加强研究,及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加强督促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对接和资金项目争取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实施意见的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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