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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最新)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2-23 09:58: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武陵山、乌蒙山、滇桂黔石漠化等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有机结合,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地、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森林。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森林生态地位、林龄、起源等重要性,对森林实施分级保护,将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林地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实施全面保护。根据林木蓄积增长、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指数和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并稳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渐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快落实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作管护资金购买服务。(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将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健全天然林管护制度,逐步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对停伐实施补助奖励,明确停伐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使用原则。(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二)草地。积极争取扩大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提高草地保有量。在草食家畜规模较大的县份和区域,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人工种草、草地改良、围栏、封育等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把贵州纳入国家草原生态补助范围,逐步在威宁、德江、盘县、松桃、赫章、沿河、望谟、长顺、思南、务川、习水等地开展草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严重退化和石漠化草地区域,逐步推广休牧、轮牧制度。充实草地管护公益岗位。(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湿地。开展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试点,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加大周边面山植被恢复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开展湿地资源保护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深入推进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并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重要湿地。(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蓄滞(行)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分流域制定省八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持续推进赤水河、清水江、红枫湖、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党政同责的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实施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生态保护补偿。在沅江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乌江赤水河上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黔西南、黔东南、黔南岩溶石漠化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在“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两江一河”(南北盘江、红水河)等重点水域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投入力度,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恢复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五)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加大对农药化肥减量化、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农户的补助。在岩溶石漠化地区25度以下坡耕地和瘠薄地实施耕地休耕,并对休耕地农民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加大实施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完善地方补助政策。推进一般地区25度以上、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基本农田的退出,并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草)补助范围。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及时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六)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各项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省及市(州)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完善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地、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有关收入按规定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强化重点生态区域补偿。强化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蓄滞(行)洪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研究制定综合性补偿政策与考核办法。积极争取国家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试点。适时启动国家公园试点创建工作,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八)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动建立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赤水河云贵川、西江滇黔桂粤澳、沅江湘黔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深入开展省内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九)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省流域水质监测网络,实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基本全覆盖,加快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络建设,加强草原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引导评估机构对受补偿地区的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服务价值开展第三方评估,确定各类生态资产存量。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继续推行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交易机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完善交易平台。探索地区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方式。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

(十一)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在石漠化严重、生存条件差、生态地位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搬迁扶贫工程,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将更多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逐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让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

对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二)加快推进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鼓励市(州)、县(市、区、特区)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强化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试点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十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各级监察部门对触及问责的事项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落实情况作为环保督查的重点内容。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言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抵制无视生态保护、损害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浓厚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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