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政府办公厅2017-06-12 09:20:10
6月8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投资促进招商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投资推动绿色发展、大力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招商引资、规范执行产业限制政策促“三去”、精准发力补齐三块短板共五个方面的意见。
意见指出,在加大存量土地供给上,要大力开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建立土地供给与节约集约挂钩机制,推广“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经验,促进闲置低效土地消化利用。
对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规范执行产业限制政策促“三去”方面,要坚持“一城一策”,实行差别化供地。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区),住房用地供应削减50%;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暂停住房用地供应。
而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优先用于新兴、养老、文化、体育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或转为棚改安置房建设,进一步畅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的转换通道。
此外,要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去杠杆。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进一步明晰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结构,全面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降低土地融资风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投资促进招商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守红线、促发展、保资源、防风险”,发挥国土资源在服务投资促进招商中的保障作用,全面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倒逼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作用
(一)发挥国土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底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为底线,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省级国土规划,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国土规划的引领作用。城乡、农业、林业及水利等相关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面要与国土规划协调一致,共同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二)增强土地利用计划的调节效能。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优先的原则,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增强土地利用计划调节效能,精准使用土地利用计划,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以及鼓励类的实体经济项目用地计划。对于列入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分类制定和完善土地政策。制定我省产业用地指导目录,按照目录进行项目认定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用地定额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在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和产业导向,制订适用于当地的产业用地指导目录和用地标准。
(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建立科学的土地供应调节机制,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从源头上遏制产能过剩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实行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利用效益。
二、积极服务投资推动绿色发展
(五)实施适度宽松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省政府统筹土地利用计划,实行“三年滚动”的计划管理方式,跨年度打通使用三年土地利用计划总量,不再单独分解至市(州)。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当年、保开工”的原则,依据项目报批使用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地方合理的用地需求。
(六)服务“生态长江”建设。以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环境修复为核心,按照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研究制定沿江优势资源开发正面清单,并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准入标准。启动开展以长江经济带、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为重点的“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七)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创新融资渠道,探索省政府通过土地储备发行地方专项债券。国家铁路、高速公路、机场、交通枢纽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省级重点项目用地纳入“绿色通道”,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实施先行用地、补充耕地承诺制等政策。推行“大客户”预约服务,对实体经济企业所属不动产依申请依法作变更登记。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缩短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对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八)加大存量土地供给。大力开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建立土地供给与节约集约挂钩机制,推广“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经验,促进闲置低效土地消化利用。强化土地利用综合监管,实行供地率定期通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供地率与建设用地审批挂钩“三项制度”。对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保障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九)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建立重要矿产资源“三率”和综合利用效率监测考核体系。开展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通过试点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加大清洁能源矿产和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力度,强化综合勘查。
(十)深入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实施“土地整治+”工程,统筹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打好政策“组合拳”,提升综合效益。积极争取、尽快启动湖北长江经济带江汉平原国家级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提升粮食主产区耕地综合产能。
三、大力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招商引资
(十一)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对省、市(州)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三)着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国家鼓励的新能源项目使用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灌木林除外),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十四)落实规费优惠政策。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取消征地服务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十五)改进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深化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按“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放则放”原则,进一步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和方式。
四、规范执行产业限制政策促“三去”
(十六)严把审批闸门去产能。对钢铁、水泥等过剩产能新增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规划修编、规划调整安排用地规划指标,一律不得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一律不准批地和供地。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再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继续督促办理已关闭退出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七)分类调控房地产去库存。坚持“一城一策”,实行差别化供地。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区),住房用地供应削减50%;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暂停住房用地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优先用于新兴、养老、文化、体育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或转为棚改安置房建设,进一步畅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的转换通道。
(十八)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去杠杆。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进一步明晰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结构,全面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降低土地融资风险。
五、精准发力补齐三块短板
(十九)补齐农业农村短板。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全面完成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采取PPP、以奖代补等方式,创新土地整治模式。允许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经核定后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实行差异化定价,进入省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建设项目压占土地整治项目区问题。
(二十)补齐精准扶贫短板。采取“五个一批”(增减挂钩搬迁一批、土地整治改善一批、特色产业带活一批、矿产开发致富一批、地灾防治保护一批)推进精准扶贫,服务“三农”。推进38个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交易,保障地方脱贫项目落地。
(二十一)补齐重大基础工程建设短板。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确保耕地质量。规范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倾斜。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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