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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1-20 09:45:12

山西省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省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和粗放的发展方式导致生态环境脆弱、历史遗留欠账较多,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短缺、植被覆盖率低等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各市、各部门积极探索、实践,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来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偏低,生态补偿政策的规范性、科学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监测与服务功能评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体制创新、制度推进。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分清事权、明确责任,兼顾各方利益。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大胆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科学保护、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做到近期与长远结合,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

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绿色转型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妥善处理全局与局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与群众增收的关系,强化部门协同,注重财税、金融、投资、消费等政策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配套,加强协调配合。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一定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四)森林。在科学监测评估的基础上,分林种、分区域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启动市、县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省级退耕还林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及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及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鼓励管护人员组建社会化专业管护队伍,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草原。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将基本草原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加大对退化天然草地改良的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提高禁牧补助标准。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退牧还草,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设的支持力度,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湿地。建立和完善省级湿地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方案,探索建立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各地政府湿地保护补助奖励制度。探索开展我省退耕还湿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项目支持。(省林业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荒漠。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试点重要内容。将已经治理和未治理的沙化土地全部纳入封禁保护范围,严禁一切加剧生态脆弱的破坏行为。治理成功的荒漠化区域,在封禁的前提下纳入森林补偿范围。将封禁与生态保护补偿作为试点重要内容,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大户、农民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沙区造林绿化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切实保障参与者的权益。(省林业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八)水流。在重要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岩溶泉域保护范围、七条河流蓄滞洪区和敏感河段及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生态补偿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九)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在采煤沉陷区、地下水漏斗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对接落实国家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有关补偿政策,积极探索给予农民资金补助。继续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逐步争取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抓好低毒生物农药和粮田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试点,探索有效奖补政策,扩大补贴范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矿区。结合煤炭开采行业生产经营环境,探索构建矿山生态补偿资金的稳定渠道。鼓励各市借鉴太原西山地区生态建设模式,通过多元化的资金筹措,加大矿区生态环境补偿力度。加强矿区环境信息采集和统计,推进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调查,为矿区生态补偿提供有力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省财政厅配合)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试点、示范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继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我省《省对县级生态转移支付办法》,根据我省财力情况逐步加大省对县级生态转移支付力度。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成效,完善资金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森林、草原、渔业、风景名胜区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完善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机制,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投资,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渠道。(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配合)

(十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红线管控配套制度研究。加大对吕梁山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中条山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五台山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太行山南部和太岳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等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保护力度。健全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开发办配合)

(十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生态移民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积极向国家争取跨省河流所涉及下游区的横向补偿相关政策。在省域内重点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流域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有效的协商平台和补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不断扩大横向补偿范围和补偿内容。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以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为重点,开展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十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探索建立依据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省级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健全购买社会服务的资源管护体系。加强森林、荒漠、湿地、草地、耕地、矿区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省重要水功能区、跨界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力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分明的产权体系。积极开展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配合)

(十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生态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逐步推进用水权、碳排放交易,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加强交易管理,激活交易市场,推进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开展交易。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厅配合)

(十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在沿黄山区、太行山区、晋北风沙源区等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区、连片贫困地区和生存条件差、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我省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状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生态管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生态保护增加收入。贫困地区开展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配合)

(十七)加快推进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部门研究出台森林、荒漠、湿地、河流、耕地、矿区等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制度性、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统计局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省直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国家及我省各类生态补偿试点示范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九)狠抓督促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掌握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发具体配套文件,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的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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